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此次个税改革最大亮点。专家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所得项目,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负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同时,在执行专项附加扣除时,需要考虑到各种因素,既要体现公平,又要尽量降低遵从成本——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相关配套措施。财*部、国家税务总局也下发文件,明确了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相关适用问题。
从10月1日起,个人工资条就将显示出改革的减税红利,一系列新变化也将随之而至。针对个税改革带来的相关热点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税制从分类向综合跨越
这次个税修法,最根本性的变革是税制模式的变化,实现了从分类走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原个人所得税法采用分类征税方式,将应税所得分为11类,实行不同征税办法。“分类税制下,由于是在无法归集不同来源的所得情况下对总所得征税,因而导致总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公平分配。”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刘怡说。
新个税法结合当前征管能力和配套条件等实际情况,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称为“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此项改革影响深远,从税制公平的角度看,综合计征能够平衡不同收入来源但收入水平一致的纳税人税负,即税法所说的横向公平,使同等收入的人缴纳同等税额的税收。居民纳税人改为以年为单位合并计税,这可以进一步平衡纳税人的税负,更为公平合理。”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表示。
刘怡认为,在分类税制下无法考虑纳税人之间纳税能力的差异,比如是否有孩子和老人,是否发生大病医疗支出等,“新税制将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范围,开启了综合所得税制才可能考虑的基于纳税人特殊情况而设立子女教育、大病医疗、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是此次个税改革最大亮点。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应逐步扩大纳入综合计征范围的所得项目,以更好地发挥个税在促进税负公平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作用。”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张斌说。
纳税人享受更多改革红利
为了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到改革红利,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月元等部分减税*策,从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9月7日,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明确有关*策问题。
纳税人最关心的两个问题是,10月份发9月份的工资能不能适用新*策?如何计算应该缴多少税?
两部门《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在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
“适用*策是以纳税人实际拿到工资的时间来划分,年10月1日(含)以后拿到工资的,无论属于哪个月的劳动所得,都按照新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李旭红说。
今年第四季度的过渡*策包含了双重减税措施。一是由原每月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元;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减轻了中低收入者税负。
与新个税法相比,两部门《通知》中的税率表还多出了一栏“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以方便计算个税。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的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值得注意的是,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工资收入,而是对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并扣除“起征点”后的数额。此外,新个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年1月1日起才能实施。
比如,王某10月份应发工资是1元,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元后,则王某10月份取得的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须这样计算:(1)应纳税所得额=1元-元-元=元。(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10%-元=元。
财*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个税改革后,月收入2万元以下纳税人税负可降低50%以上。渣打银行发布的报告也显示,新税法施行后,估算月收入元以内税负减轻幅度接近70%。
专项附加扣除体现更多实惠
新个税法在提高“起征点”,明确现行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在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支出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自然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