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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的工资和劳务报酬哪种收入类型交税更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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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均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适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但是两种收入类型下,实际缴纳的税款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员工任职受雇与某单位,领取工资报酬,仅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税,由任职受雇单位在支付工资时,预扣预缴。

按月预缴个人所得税时,本月应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基本费用-累计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累计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认的其他扣除

即预缴工资薪金个税阶段,先计算累计需要预缴的个税,再扣除截至本月本年度已经预缴的个税。

工资薪金预缴税率表,预扣率与综合所得税率表中的税率一致,若纳税人预缴阶段可以享受的扣除项目均在预缴阶段享受了,预缴税款和并入综合所得应缴纳的税款一致,则汇算清缴阶段,则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若纳税人可以享受的某些扣除项目,预缴阶段没有享受,包括预缴阶段可以享受但选择汇算清缴时再享受的,比如纳税人有受教育的孩子,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元/人/月)但是预缴阶段没有填列相关信息,没有享受;或则个人所得税明确不得再预缴阶段享受的,比如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扣除医保报销后,自付部分超过元且不超过元的部分,准予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享受。以上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办理汇算清缴,一般能够申请退税(前提是预缴阶段缴纳个税了,若工资都没有达到起征点,没有预缴个税,则不存在退税)。

个人提供劳务,比如以个人名义提供设计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除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个人所得税方面,劳务报酬所得也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接受劳务方支付劳务报酬时需要为其预扣预缴个税,需要注意劳务报酬预缴个税的预扣率和综合所得税率是不同的。劳务报酬预扣率分为20%,30%和40%三级。

预缴个税时,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减除费用,每次收入不足元的,减除费用为元,每次收入超过元的,减除费用为收入的20%。

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时,应纳税额计算时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以全年劳务报酬所得收入总额的80%并入综合所得,若预缴阶段多预缴了税款,汇算清缴时,申请退税。

可以看出,工资薪金所得是以全部收入并入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是以收入的80%并入总额和所得,在仅考虑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劳务报酬方式下,实际税负要比工资薪金低。

举例:张某全年可以享受的社保专项扣除为2.4万,专项附加扣除为4.8万,两种所得形式。一是年薪50万,二是劳务报酬50万,两种方式下实际缴纳的个税均为多少?

工资薪金所得下:

应纳税所得额=(50-6-2.4-4.8)×0=360元,适用25%税率档,速算扣除数为元,应纳税额=360×25%-=元;

劳务报酬方式下:

应纳税所得额=(50-6-2.4-4.8)×0×80%=元;适用20%税率档,速算扣除数为元;应纳税额=×20%-=元。

两种方式下,劳务报酬少交元个税。

劳务报酬方式下,还会涉及缴纳增值税和附加税,但是年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额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策,增值税免了,以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的附加税也相应的免了(自然人个人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优惠)。所以,增值税和附加税免税*策下,依然是劳务报酬所得方式下,更节税,即使没有免税*策,个人提供应税劳务,适用3%征收率,附加税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最高为12%,即增值税和附加税整体税率为3%×(1+12%)=3.36%,多缴纳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也低于20%的减除费用,整体算下来,依然是劳务报酬方式下更划算。

注意,我们是站在整体税负角度考虑问题,很多情况下,我们仅错误认为劳务报酬预扣率高于工资薪金预扣率,却忘记了两者均属于综合所得,劳务报酬预缴阶段若多预缴了税款,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阶段是可以申请退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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