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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涉及到哪些税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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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根据《企业*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企业*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

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策性搬迁: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增值税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策的规定》(财税〔〕36号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增增值税。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的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存在缴纳增值税。

因此,企业收到的对征用资产价值补偿收入,包括土地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机器设备补偿,属于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而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除征用资产以外的补偿收入,因为并未发生应税行为,所以也不缴纳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法规免征土地增值税。

符合上述免税法规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0号)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府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根据《上海市财*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契税适用税率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沪财发〔〕4号),符合《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凡土地、房屋被本市区级以上人民*府批准征收、征用、拆迁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对其成交价格中不超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核定的补偿部分,给予免税照顾;超过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拆迁补偿协议本身不在该表列明的合同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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