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从原单位离职可能会取得三种情况的收入,三种情况计税方式各不相同,发放时最好跟原单位沟通好,不然可能会多交税。
第一种情况:取得补发的工资性收入
这种情况下按照“工资薪金”政策纳税即可,年末将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可能会涉及补税。
第二种情况:取得补发的奖金收入
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性政策,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在年12月31日前,也可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如果存在原单位跟现单位在同一年发放奖金的情况,这时候要特别注意如果均采用年终奖特殊算法,由于年终奖特殊算法的税率是跳跃式的,也就是说两处奖金合并后当年终奖金额超过一定数值后全额按照新的高税率计算。从而会造成补税。
另一方面如果选择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那么汇算清缴时将不得重新更改为按年终奖特殊算法计税。
在这里建议出现这种情况要提前沟通,原单位不太好沟通时至少要与现单位沟通好按哪种方式计税。
第三种情况:取得原单位的离职补偿金
取得离职补偿金大多数情况下不需要交税,千万不能让财税人员弄错了政策交错了税。
根据《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使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