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如何办理汇算清缴手续?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7号)规定:“第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2.年1月1日后,单位发的全年奖还可以单独计税吗?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规定的,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3.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缴哪些税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0号)规定:“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
七、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施行。”
4.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有哪些?
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4号)规定:“一、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规定:“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4号)规定的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5.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有何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3号)规定:“一、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条所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该目录在本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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