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替个人劳动者承担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注意了,别理解错误导致少缴纳个税。
我们在业务的开展中,可能涉及接受个人提供劳务的情况,而一般和个人商量劳务费问题时都是税后劳务费,也就是公司需要替他们承担个人所得税,那大家在操作时是如何操作的呢,让我们通过例子看一看。
例:A公司有一批产品需要简单加工,经过和李某协商,商议按税后劳务报酬元支付,当月收到李某开具的发票,劳务费当月支付。
A公司财务处理方式:
(1)会计审批后,出纳支付元给李某
(2)次月,会计按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个税:*(1-20%)*20%=元并申报缴纳。
请问,上述处理方式是否有误?
答案显然是“有误”,为什么呢,因为个税的计算都是按税前计算申报缴纳,现在A公司按税后支付给李某,然后按税后计算个税,相当于实际给李某的劳务费为元(+),然后A公司又得对多给的元再算个税,一直无限循环。
那正确的应该如何呢,别急,往下看:
我们运用数学的方程式,通过个税的计算方式还原税前工资如下:
X-X*(1-20%)*20%=元(不跨税率的情况)
得出X=.81元
所以,我们应该按照.81元去计算缴纳个税,个税实际应为.81元。
同学们明白了吗,在个税申报时一定得注意,忽略了就少缴税了。
另外:同学们思考下,公司替个人承担了.81元的个税,那怎样操作可以节约公司成本呢?下期揭晓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