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个税汇算3月1日开始#年3月1日至6月30日,居民个人办理年年度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那么哪些纳税人必须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哪些纳税人可以不办理汇算清缴呢,具体如何办理,退税或补税金额又该如何计算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规定,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针对的纳税主体是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居民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不属于综合所得的范畴,不进行汇算。
已经依法预缴税款,符合下列四种情况之一的无需进行汇算清缴:
①汇算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不足12万元的;
②汇算需要补税,但补税金额不足元的;
③已预缴税款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
④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同时,税务机关也规定了必须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
①已预缴税款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②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元的。
同时,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汇算清缴应退(应补)税款计算: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补或应退税款=[(综合所得收入额-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计算结果大于0,表示实际汇算应纳税额大于已预缴税额,需要补税,计算结果小于0,表示汇算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
公式中“综合所得收入额”=工资薪金所得收入+劳务报酬收入×(1-20%)+稿酬所得×(1-20%)×7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1-20%)
即工资薪金收入%汇入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按照收入的80%汇入综合所得,稿酬所得按照收入的56%汇入综合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收入的80%汇入综合所得。
公式中的“元”是指基本扣除费用,在预缴工资个税时,是按照每月元的扣除,对于没有工资薪金收入,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纳税人,是按次预缴税款的,每年6万元的基本费用预缴时不得扣除,等到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
“三险一金”是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单位为其缴纳五险一金,单位承担的部分,由单位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属于企业的用工成本,单位每月从工资中扣除的个人承担部分,才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以及生育保险也属于这里的扣除项目。
专项附加扣除包括7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以及赡养老人,符合哪项扣除条件,就可以享受。对于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若在预缴税款时已经扣除了专项附加扣除,汇算清缴时,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