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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年终奖如何设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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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个税法改革重点内容一览表

1.明确纳税人概念,严格纳税人标准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其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2.将11类所得调整为9类所得

将11类所得调整为9类所得具体申报方式及时间

3.六大专项附加扣除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览表

二、工资个税计算方法——累计预扣法

累计预扣法思路

引用: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算预缴个税的思路、企业所得税预缴思路

先把截止当月所有工资,相当于“年”算个税

减去截止到上月已累计缴纳税额

就是当月需要“致”个税

案例解读:

李先生为中国居民个人,于年1月1日全职受雇于中国境内A咨询公司,每月税前基本工资、薪金收入额为20,元人民币,A公司每月为其扣缴三险一金为2,元。除此之外,年李先生每月允许税前扣除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为1,元,年李先生没有其他扣除项目。假定李先生年没有更换工作单位,根据上述计算方法,我们准备了下面的表格,详细列示出A公司在年各月为李先生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年份:年币种:人民币元

以4月为例,按照56号公告的公式计算,李先生年4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薪金收入80,(20,元/每月x4个月)–累计减除费用20,(5,元/月x4个月)-累计专项扣除10,(2,元/月x4个月)–累计专项附加扣除6,(1,元/月x4个月)=44,元

李先生年4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44,x预扣率10%-速算扣除数2,)-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1-3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之和)=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1,–=元

注:上述计算中所使用的预扣率和速算扣除数参照56号公告附件2《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公式中,累计减除费用所乘以的月份数,是指纳税人当年截止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即不考虑当年在本单位入职前在其他单位任职受雇的月份数。

另外上面介绍的累计预扣法仅适用于中国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日常预扣预缴,由该个人任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按月为其办理全额扣缴申报。换言之,向居民个人支付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或者向非居民个人支付的4项综合所得,则不采用累计预扣法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提醒——员工培训内容要解释清楚!!!

会出现:员工每月工资规定,但是到手的工资会不一样,年中越往后到手的工资越少的情形。

会出现:税前月工资低,但是缴的个税多的情形

三、其它个税热点问题及现场提问

1.个税筹划考量的要点五大思路:收入股权化、收入福利化、收入费用化、收入保险化、收入公司化。

可以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个人税收的筹划

可以进行社会捐款(注:必须是隶属于中国红字会下的公益项目)

可以采用的福利/津贴种类

2.年终奖设计模型

年终奖设计模型

3.关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文件来源:国税局年28号公告第9条

即:当公司聘请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来提供劳务的时候,可以使用收款单位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但是注意如果支付金额超过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何判断是否为小额零星经营业务个人,按次不超过-、按月不超过30。)

4.现场热点提问汇总1)专项附加扣除相关

问题1:老师,关于住房贷款扣除项目,有个员工的条款上写的是是本人或者是配偶在婚前,他们两个人都有婚前首套住房的话,那么婚后也是只能扣一个人的吗?

嘉宾观点:是的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其中一人进行扣除。

问题2:目前个税APP关于子女教育扣除这一项目,申报览中有一个当前受教育起始阶段还有一个结束阶段,是否需要填呢?填了之后中间的空档期是否意味着不能进行扣除了?

嘉宾观点:如果不是必填选项可以选择不填,因为现在APP刚出来不久BUG也比较多,所以后续肯定会继续升级,一些非必填选项大家可以忽略。

问题3:如果在同一个地方有房子是不是意味着租房就不能扣除?那如果我在外地买房在当地租房的话是否可以进行扣除呢?

嘉宾观点:是的,同一个地方有房子再租房是不可以抵扣的,但是第二种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但是如果成都的房子有贷款那么和租房的扣除是不能同时享受的,这个需要注意一下。

问题4:老师,我们公司是有这样的情况,外籍员工和他的配偶都在公司工作,但是一个人签的是外派协议,所以他就享受所有外国人的那些免税的福利,另外一个人签的是中国合同,他是中国的税收居民,如果这样的话,那是不是,按照中国人的对待,配偶享受租金免征,就不能填这些扣除项目?还有就是说您刚说的,如果按照家庭来算的话,家庭享受了各种的福利政策,选择了一个方式,选择享受平移政策,即使是纳税居民也不能选这个方式?

嘉宾观点:夫妻一方已经享受了所有外籍员工相关的福利的话即使另一方为税收居民也无法再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福利,只能二选一。

问题5:老师请问一下,女性员工在生育期间的话,员工从社保领生育金,公司不给发收入的话,这个专项是不是就不抵扣了?

嘉宾观点:可以不在哺乳期享受扣除,在发工资的时候可以抵扣。

2)年终奖发放相关问题

问题1:老师好,下午的时候讲到如果某个人的年收入八万四,年中的时候公司给他奖金五万四,这样的话如果按奖金税收优惠享受的话,这个税其实反而多交了,因为八万四减了以后剩下只四万四,如果奖金的金额比四万四小还好一点,现在是五万四。这样操作可以吗?因为奖金都是年终发的,不可能是按月有一笔进到工资里,我们这样的一个情况先把五千还有你的三险一金的在月度工资的时候扣除后缴纳个税,专项扣除不要按月度进行扣除,而是在年终汇算清缴的时候一次性的提交,这样是否可以抵扣奖金的个税呢?

嘉宾观点:可以这样操作,是合理的。

3)社保相关问题

问题1:老师我想问一下,我们公司在上海,员工个税在广州,社保在成都,他上传APP的时候,工作地应该怎么样填写比较好一点。

嘉宾观点:其实社保和工资不在一个地方是违法的,唯一比较好的解决方法是:由成都和广东两个公司建立服务协议,工资由成都来发,个税和社保由成都来交,把这个费用全部转给广东,用开发票的形式来操作。

4)扣缴方式相关问题

问题1:员工的工资可以选择按月扣除也可以选择按年,我们的员工出差比较多,差补都是按照工资的一部分,但是出差有淡旺季,工资分为一级和二级,加上补贴就是二级,到了次月没有那些补贴,就一级的税率,员工要求不按月进行扣缴,作为企业HR必须接受员工的选择吗?

嘉宾观点:员工应该接受企业的规定,不能因为个人的愿意而去要求企业进行制度的改变。

5)其它个税热点问题

问题1:第一个问题是ACCA的年费是否在继续教育扣除的目录里面?第二个是如果是商业保险分红型的收入是否需要交个税?

嘉宾观点:ACCA年费不属于继续教育扣除也不属于专业证书,无法进行抵扣,商业保险的分红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题2:私车共用、财产租赁,新旧个税是不是没有什么变化?是否需要进行年度汇算清缴?

嘉宾观点:没有什么变化,也不需要进行个人年度汇算清缴。

四、个税征管方向及稽查趋势预测

1.通过金税三期税务信息系统汇集个人税收数据(1)增加了个人纳税人识别号即居民身份证号码

(2)完善金税三期系统与个人扣缴系统相关联,获取更多税源信息。依托该系统可以获得工商局、社保局、房管局、公积金中心及公安部门等多方信息。

(3)从金融机构汇集个人税收数据(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4号《关于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自年7月1日起总部设于中国的金融机构每月5月31日前按要求报送非居民于其金融机构持有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年9月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2.关于工资薪酬的个税稽查重点(1)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社保缴费基数、年金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不匹配问题。

(2)两处或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未自行申报

(3)企业各项期间费用中属于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津补贴、福利费等事项未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4)加强各类奖金、补贴、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所得。

3.关于财产转让的个税稽查重点(1)加强自然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检查,特别是针对平价、低价转股行为进行重点审核。

(2)加强自然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检查,通过中登公司及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采集,集中检查限售股转让个税纳情况。

(3)加强新三板市场个人股权转让的检查,通过抓取新三板公布的交易数据,获取纳税人交易时间、交易数量及涉及金额,被投资企业信息、买方信息等资料,与系统中申报数据进行对比,检查个税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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