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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怎样能不缴税或少缴税15分钟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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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怎样能不缴税或少缴税核心内容:

纳税筹划+合规方案落地执行(点击咨询)

税收返还奖励凭证单据(1分钟前更新)

股权转让减持

搞懂公司股权转让的节税方案

一、公司背景介绍

甲乙两家公司共同出资万成立了一家A企业,甲公司出资万,占股40%;乙公司出资万,占股60%。经营了一段时间,未分配利润万,盈余公积万,现甲公司想把自己40%的股权作价万全部转让给乙公司。

股权结构

方案一:直接做股权转让:不考虑企业所得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情况

公司直接做股权转让

方案二: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一般来说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当分配给股东,当居民企业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分红收益为免交税收。分红所得万,降低股权转让作价,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降低企业所得税。

先分红再做股权转让

方案三:

法定盈余公积按照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万原始注册资本,转赠资本最高可以达到万。甲公司可以通过盈余公积转赠资本提升成本万(*25%*40%=万),原始投资万,转赠资本后变万,降低股权溢价从而降低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

先分红、转赠资本再做股权转让

方案四: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通过撤资的方式做股权转让

方案五:

通过平价转让给中间的丙公司,再溢价转让,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实际还是要产生成本的,这里只是为了方便计算效果。本方案难点在于平价转让当地税局的认可度,以及标的公司丙的操作落地。

最后,附上公司股权转让的总表揭秘富人转让股权时是怎么少交税的

一、股权转让核定征收

慕某持有一家硅胶公司的股权,股权原值万。

黄某是一家生产娃娃公司的老板,为整合上下游,有意收购慕某的该项股权,慕某同意转让,双方经过友好活泼的会谈,商定股权转让对价为万。

接着,问题出现了。

个税项下有若干个税目,税率机制稍有差别,简单来说来分为两大类:

一类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综合所得是%到45%(比如工资),经营所得是5%到5%;

另一类适用比例税率,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税率是固定的20%,不累进。

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税率。

所以,慕某卖掉股权需要交的个税是:

(-)×20%=万

股权转让所得的个税由股权受让方即黄某代扣代缴,慕某拿到手的转让收入只剩万了。

慕某心疼,决定换个法子,少交点税。

他找了个税收洼地,注册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并申请到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咱们之前谈到好多次了,就是税务机关给企业直接安排一个利润率,比如10%,不论你实际利润率多少,征税时都假定你的利润率是10%,以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得到利润,按照适用税率纳税。

然后,慕某把持有的硅胶公司股权转给自己成立的这家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对价设置为平价或者比平价稍高的低价。

这里有个细节,对于个人将自己持有的股权转让给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其股权转让收入是否需要交个税,各地税务机关执行政策差异很大。

有些地方认为需要,有些地方认为不用。认为不用交个税的,是这么考虑的: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股权持有者的权利义务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就分红个税而言,纳税金额、税负也没有发生实质变化。

不用交税,当然最好;如果需要交税,也可以把股权转让对价压低一些,尽量靠近平价(万),意思一下就行。

转让结束后,个人独资企业持有硅胶公司股权。

接下来,个人独资企业再把持有的该项股权转让给黄老板,转让价格不变,万。

股权转让收入计入个人独资企业账上,属于企业收入。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法人,不交企业所得税,直接由投资人即慕某按照企业所得交个税,这种所得就是个税税目中“经营所得”,适用5%~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那么,假设该个人独资企业这一年再没有其他收入,也没有发生任何成本费用,不考虑基本减除费用的话,慕某需要交的个税为:

×10%×5%-6.55(速算扣除数)≈28万

注意,核定征收的真意在于,收入乘以核定利润率就已经得到了利润,默认已经扣过了成本,所以,不能再去扣除股权原值万了。

以上过程我全都没算股权转让的印花税,为股权转让发生的相关税费是可以在计算股权转让个税之前扣除的,但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的税率是万分之五,万股权转让对价对应的印花税也才五千块钱(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交),对计算结果影响很小,这里就省略了。

黄老板成功拿到了硅胶公司股权,慕某成功将股权变现,交易完成。

税额从万减少到28万,和直接转让相比,慕某少交了大约70%的个税。

这就是核定征收的威力,在股权原值既定的情况下,转让对价越高,降税比率越明显。

过去这些年,很多大老板的股权都是这样套现的。只不过,有时用的不是个人独资企业,而是合伙企业,道理是一样的。

以上我举的例子是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会复杂一些。

我们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股权采取的是两套征税逻辑。在税法理论上,前者被认为是单纯的投资,后者被认为是金融商品,所以,在增值税、所得税方面会有很多不同的规定。

比如,还是前面这个例子,如果硅胶公司股权是上市公司股权,那么,在后面的节税方案中,慕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转让股权时,是要按照金融商品转让交6%增值税的。

二、实质经营

前面讲的这套股权转让节税玩法从今年开始彻底歇菜。

年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公告,要求“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不让核定了,针对性简直不要太明显。

而且,就在去年,许多之前做了股权转让核定征收的,都被税务机关通知要求补缴税款。

问题又来了。这里有个基础的执法理念问题:

程序主义还是实体主义?

程序具有稳定性,一般来讲,我们都是程序优先,兼顾实体,但绝对不是完全的程序主义。

所以,在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类似这样的兜底词句:

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二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大家搞任何商业操作的时候,都要掂量掂量这两句。

这类规定在某些时候会赋予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穿透形式直抵实质的权力。

在税法上,“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指向就一个:是不是单纯为了节税?

如何判定呢?

一个重要标准是——是否实质经营。

具体来说就是,你在这注册了企业,但是,你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资产(企业运营的几大要素)是不是在这?

很明显,搞核定征收都是专门跑到节税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节税地通常都是些落后地区,节税主体其本身的业务、团队、财务、资产大概率不会跑这喝西北风,而是留在了相对富裕的地区。所以,节税地设立的企业都是空壳,大多没有实质经营。

再有,企业的合同流、业务流、资金流、发票流是否一致、互相印证?

许多做了核定征收的,纯是把核定企业作为一个节税机器,业务处理都很粗糙,比如,为图省事,资金在账外都结完了,事后再到企业补票,又或者构筑虚假业务合同,“四流一致”往往存在重大缺陷。

所以,这些核定征收的企业基本是一查一个准。

那就有人问了,我把它包装一下,做成实质经营,再用心维护下,确保四流一致,不就行了?

这可不是“不就行了”的问题,如此一来,耗费的金钱成本、时间成本可就大大增加了。

谁愿意费那个事?谁愿意多出那个钱?

所以,核定征收的企业往往经不住查。

目前,用核定征收来节税的风险是越来越高了。

要知道,核定征收bug这个事,许多地方上都是有责任的,事到临头,为了不受牵连,会首先撇清自己,而不是帮你打掩护。这个时候,作为节税主体,你核定征收的合法性就更脆弱了。

还是那句老话,共同富裕在上,税务合规风险绝对是未来几年内企业面临的头等风险,不可不慎。转让公司股权的如何合法节税?个人股权转让怎么节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大多为自然人,自然人股东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如果所处股份转让的价格高于所购买股份的价格,自然人就要就要对所转让的股权缴纳税款,这对很多自然人股东来说是非常不情愿的。

网友

因为股权转让...有些资金.要怎么转才不用交税?他只能用公司转帐...不能一次性转到个人账户里..因为转让在放到公司里就没啥意义了.

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莫惧律师解答:

股权转让因为税率固定的原因,节税比较难,通过常用的方式能减少的税也不多。

如果交的税比较多,就得通过税目转移的方法进行节税,比如设立合伙企业,将财产转让所得变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率就会改变,再通过核定征收的方式,就可以大幅度降低,现在市场上最低能降到1.1%左右吧。

莫惧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莫惧律师支招:

如何合法节税

节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或税法允许的办法,作适当的财务安排或税收策划,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达到减轻或解除税负的目的。节税大都具有非违法性、低风险、高收益、策划性等特征。对于自然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税负,大体可以有下述方法;

1、有效利用知识产权节税。自然人股东在转让股权前,将预先持有于自身名下的商标、专利或著作权对公司进行增资,由于评估价格可控,所以将极大地增加其自身权权益,进而在股权转让时可以极大限度地避免交易税金的产生;

2、在股权转让前一段时间(6个月至一年),通过增加坏账准备计题等财务安排等有效降低公司净资产;

、如果自然人股东尚%持有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业务交易,选择合适的交易并适用的税种等减少股权交易税金的产生。

当然,针对个案的不同,也存在其他种节税的可能性,具体针对个案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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