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部分中低收入者而言,如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工资薪金所得,扣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后,可能根本无需缴税或者缴纳很少税款。而如果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采取单独计税方式,反而会产生应纳税款或者增加税负。
但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既要采取单独计税的方式又要使用综合计税的方式来进行,我们通过案例来讲一下。
小唐每年的月度工资都是,年终奖是。
1、如果按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12=.66,适用20%的税率;
缴纳个税是*20%-=元。
工资薪金综合所得应税所得额=*12--=;
*10%-=元。
两项个税汇总=+=元
2、如果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综合所得计税:全年收入*12+=,
全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
费用减除数:元
专项附加扣除:(++)*12=元
子女教育每月,房贷每月,赡养老人每月元
不考虑扣除的三险一金的话,年累计应纳所得额--=2,适用20%的税率
全年应纳税额2*20%-=元
3、全年一次性奖金分2部分,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元按工资薪金综合所得。
/12=1,适用10%税率,速算扣除数
*10%-=元
工资薪金所得=*12+--=元
*10%-=元
两项汇总=+=元
通过这个细致的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小唐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14.4W比较适合单独计税,另外的5.6W计入综合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