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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减持
合伙企业持股,当发生股权转让收入时,如何缴纳个税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那么用合伙企业持股的时候,当发生股权转让收入时,如何合规地节省个税。
老王和老李,共同持有一家合伙企业,老王是GP,老李是LP,双方拥有T合伙企业50%的份额,那么合伙企业T下面,只有一家公司A,此时有一家B公司出价万,愿意从合伙企业T那里收购这家A公司,那么按照老王老李各持有50%份额的比例,老王老李,则可以各分得万的股权转让收入。
暂时忽略合伙企业T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老王老李个人从合伙企业收到这个万的收入后,要交多少的个人所得税?
首先根据我们现行的税法,合伙企业是没有25%的企业所得税,获得股权转让收入后,只在分给合伙人个人的时候,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合伙企业替代为申报。
那么合伙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有两种:
第一种,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税率,是20%,
第二种,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税率,是5%-5%。
1、如果老王、老李的这家合伙企业T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备案时,就有两种可以选择合算的方式.
(1)如果选择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那么合伙人老王、老李,在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时候,就按照股息、利息、红利所得来计税,税率是20%,那么老王老李各万的收入,就要缴纳万的个人所得税。
(2)如果选择的核算方式是按照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那么合伙人老王、老李在合伙企业取得收入的时候,就按照生产经营所得来纳税,税率就是5%-5%,那么老王和老李要缴纳的个税就是*5%-=4.45万,要缴的个税税额,是4.45万。
2、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如果这家合伙企业不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过的创业投资基金,那么在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的时候,直接是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5%的税率来计算个人所得税,此时老王、老李获得股权转让收入万,他们每个人要交的个税,就是4.45万,税负率是4.5%。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正常纳税的情况下,要交的税额是4.45万,鉴于大多数情况下,大家选择用合伙企业去持股的时候,都不会跑去基金业协会去做备案,把手里的合伙企业变成创投基金。所以接下来,就用合伙企业的按照生产经营所得5%-5%的税率,来给大家具体展开这个节省个人所得税的方案思路。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税制,在分税制下,个人所得税的分配是有比例的,地方留存40%,上面留存60%,有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吸引企业,可以把留存在地方的40%,结合当地的优惠政策,奖励给在当地落户的企业。假设老王老李知道某地的政策,是能够奖励地方留存40%的中80%,那么老王老李知道后,把这个合伙企业T注册或者迁移到这个地方,那么万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就可以由原来的4.45万变成.45万,减去.4万,乘以地方留存的40%,再乘以地方奖励回来的80%,那么整体算下来,就变成了2.5万,可以合规的节省下.9万,税负率就从原来的4.5%,变成了2.6%,下降约十个百分点,这个思路一去享受地方的优惠政策。
那么截至目前,可能还有一部分地方保留着核定征收,可以把合伙企业的这个生产经营所得核到只有0.5%到.5%。那么如果能拿到这个核定的话,根据生产经营所得个税核定征收的税率表计算,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原来取得的万的收入,核定后的个税是万乘以10%的应税所得率,再乘以5%的税率,减去的速算扣除数,左右就可以直接变成28.45万,那么这个最终省下来的数额就相当的可观了,足足可以合规节省下15.9万。那么核定后交完税,拿到完税证明,老王老李到自己个人口袋的可以支配的数额还有足足.54万,可以绝大部分还是自己的。
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所得,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本身不存在所得税的问题。这一点,对于绝大部分财税从业人员而言,都是非常清楚的。
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当合伙企业转让其持有的股权,自然人合伙人是按20%的所得税率纳税,还是按生产经营所得5%-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纳税?
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不同收益的适用税率
(一)适用20%税率的情况
如果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收益是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收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84号)的规定,该收入不并入企业的收入,直接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适用5%-5%超额累进税率的情况
如果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是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以外的其他收入,应属于自然人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5-5%的超额累进税率。
同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50号)对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票)取得的所得,明确规定应按生产经营所得,征收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看到这里,是不是就可以得出结论:合伙企业转让股权的所得,个人合伙人只能按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企业转让股权,自然人合伙人按20%税率纳税的情况
(一)创投合伙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8号,以下简称“8号文”)的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该政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只有创投性质的合伙企业才符合要求
按照8号文的规定,创投企业必须是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其设立必须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日常运营必须按照要求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2、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
一个创投企业可能会发行多支基金,如果创投企业不是对各基金单独核算,而是按年度所得对全部基金整体核算,在这种情况下,按照8号文的规定,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属于“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地方招商引资特殊政策
如上海市发布的《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沪金融办通[8]号)规定,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注:包括股息、股权转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重庆市发布的《重庆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办发〔〕07号)规定,不执行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注:包括股息、股权转让),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