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税是对消费品流通额征收的税种总称。这是一种包含在价格内的税,通常在生产和进口环节交纳。在随后的批发和零售环节中,商品价格已经包括了消费税,因此无需再次缴纳,属于典型的间接税。据统计,年国内消费税收入达到亿元,大约占全国税收总收入的8.9%。
消费税属于中央税种,收入全归中央,主要在生产和进口阶段征收。自年税制改革后,消费税税目经过多次调整,目前有15个税目,大体上分为三大类。主要税源由香烟、成品油、小汽车和酒类四个税目贡献。第一类包括香烟、酒、鞭炮、焰火等,旨在遏制过度消费的负面影响;第二类为奢侈品类,如贵重首饰、珠宝玉石、化妆品、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具、游艇等;第三类涉及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的消费品,如实木地板、一次性木筷、摩托车、小汽车、成品油、涂料、电池等,以推动节能环保和资源节约。例如,成品油下设有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等子项。
消费税从年开征至今,已进行多次重大制度调整,包括年的消费税制度改革、年的成品油税费改革、年以来的新一轮消费税改革等。这些改革逐步完善了税制框架,使税制要素趋于合理,运行也相对平稳。年末,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维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基本不变。
消费税的应纳税额有三种计算方式: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办法。从价定率按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计算;从量定额则按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计算;复合计税则是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加上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例如,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采用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其中白酒的消费税定额税率为0.5元/斤,比例税率为20%,税费计算公式为销售额乘以比例税率加销售数量乘以定额税率。
提醒:对于含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商品,首先应计算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然后再用这个价格分别乘以适用的增值税率和消费税率,得出应缴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例如,对于一个适用增值税率13%、消费税率20%的商品,如果其零售价为元,那么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元(即/(1+13%)),增值税额为26元(*13%),消费税额为40元(*20%)。
当前消费税基于商品的出厂价格计税。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那么计税基础的商品价格将包括中间环节的利润。因此,将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后移,原则上不会导致重复征税,但商品的出厂价格和最终顾客支付的价格可能会有所变动,这种变动即为征收环节后移对消费税额的影响。
重要的是,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市场的议价能力对其有显著影响。是否会新增消费税负担,取决于厂商、经销商和消费者的议价能力。如果厂商议价能力较强,下游经销商利润空间较小,无论是在生产环节还是消费环节征收消费税,其税基变动不大,消费税额也相对稳定。然而,如果经销商议价能力强,利润空间大,征收环节的后移可能显著增加消费税额。
提醒:消费税改革内容广泛,将征收环节后移至零售批发环节,增加了征管难度。我们认为,在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中,结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完善地方税体制,培育地方主要税种,合理配置地方税权,理顺税费关系。预计按照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方案,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将后移并逐步下划给地方,结合消费税立法,统筹研究推进改革。在中央统一立法和税种开征权的基础上,通过立法授权,适当扩大省级税收管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