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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交通行业涉税风险需注意
I.税收主体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7号)附件1第二条No.37号)规定,单位以承包、租赁或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租赁人或挂靠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以承包人、租赁人或挂靠人(以下简称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经营,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发行人为纳税人。否则,发包人即为纳税人。一般来说,车辆运营有几种形式。一是将车辆不转让给公司,只收取管理费,为车主代办保险,代缴各种税费;二是将车主转让给公司,由公司收取管理费,代办保险,代缴各种税费,但收入不计入财务核算;三是将车主转让给公司,只记录公司承包运输业务收入,自己承包的业务不计入公司承包业务。上述政策只明确了挂靠人名下的对外经营和法律责任,挂靠人就是纳税人。但是,挂靠公司不拥有车辆,不对挂靠户的财务进行核算,只收取管理费,能否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成为纳税人,值得商榷。而且,向挂靠户收取的管理费用于计算收入,而运营过程中发生的车辆购置、加油、维修、配件等费用均由挂靠户承担,无法按照增值税管理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件。另外,由于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不属于挂靠户,挂靠户无法对车辆进行折旧,也无法取得经营过程中其他费用的票据,收入与成本不相符。
税目税率的适用
部分纳税人既从事货物运输,又从事港口码头服务、场站服务、货物运输代理、仓储、装卸搬运等物流辅助业务。营改增"政策对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规定了不同的税率。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货物运输业务属于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货运代理、仓储、装卸、港口和码头服务等物流业务属于物流辅助业,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判断是货物运输还是货运代理,取决于是否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税目和税率的适用往往有不同意见。例如,某物流公司承接了某发电公司的燃料运输业务,由于运输业务量不均衡,在货物大量到达时需要委托其他承运人或个人提供运输能力。委托其他承运人或个人提供运输业务不能视为运输业务,而应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中的物流辅助服务。又如,物流(配送)公司同时拥有道路运输和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证,其承担的运输业务绝大部分实际分包给个体运输户或个人进行运输,公司采取车辆挂靠、租赁等方式,解决货运发票限额管理问题。在上述情况下,无论是对货运按11%征税,还是对运输代理按6%征税,纳税人都有漏洞可钻,容易产生涉税风险。另外,如果关联企业只收取管理费而不考虑关联户的其他事项,这种情况在实践中是属于"营改增"运输业还是货运代理服务业,就很难把握了。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年度应税服务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试点纳税人,应当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试点实施前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达到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当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按照交通运输业11%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如何确定关联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是按关联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按所有关联户的运输收入确定?该政策并不明确。例如,某运输公司接受个人所有的营运车辆挂靠,挂靠企业只收取挂靠管理费。挂靠企业的经营收入全部属于车主,名义上的车主(挂靠企业)的利润分配与实际车主(挂靠人)没有关系。挂靠企业每年收取的管理费约为万元,但挂靠车主开具的货运发票收入总额约为万元,是否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何申报税务发票和使用发票?为此,挂靠企业可以用挂靠户的车辆进行回购,使个体运输户成为企业的员工,将取得的经营收入纳入企业收入核算,企业取得的收入全部用于纳税,发生的车辆购置费、油耗等费用由企业扣除。这样一来,名义上的车主和实际的车主是一致的,纳税主体、管理制度、法律责任都很明确,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
实践中的操作细节
第一,开具发票。一般来说,交通运输行业对关联单位的管理通常比较松散,关联单位实际上是一个个体工商户。在"营改增"后,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严格的管理规定,除税务机关外,其他单位不允许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挂靠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只挂靠不管理,不对挂靠户进行财务核算,只代表挂靠户开具专用发票,成为"开票公司",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号)的规定,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要求。可能涉嫌虚开专用发票。第二,销售的确定。事实上,关联企业根本无法控制关联账户的营业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分散在关联账户中无法入账,相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关联的一般纳税人企业按11%计算销项税额,大大增加了税负。同时,应纳税所得额是按收取的管理费确定还是按所有关联账户的发票收入确定,需要在政策中予以明确。第三,进项抵扣。如果挂靠户是一般纳税人,一方面,由于车辆、油料、维修都由挂靠户负责,属于个体运输业,所以不能也不需要取得专用发票,相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挂靠经营的货物运输业一般纳税人必须将挂靠企业的经营收支纳入挂靠企业的财务核算,这样才能抵扣挂靠企业的相应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