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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之消费税,节税方法及案例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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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利用纳税期限筹划

根据消费税税额的大小,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和1个月,具体由税务机关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应缴税款。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款,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月起7日内缴纳税款。消费税的纳税人在利用纳税期限进行税务筹划时,一般是:在纳税期内尽可能推迟纳税,在欠税挂账有利的情况下,尽可能欠税挂账。

第二:利用包装物筹划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如何处理,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额。因此,企业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约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此“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

例如,甲公司销售个汽车轮胎,每个价值元,其中含包装物价值元,如采取连同包装物一并销售,销售额为1×=元;消费税税率为10%,因此应纳汽车轮胎消费税税额为1万×10%=万元。如果企业采用收取包装物押金,将个汽车轮胎的包装物单独收取“押金”,则节税10万元。

第三:利用外币销售额筹划

税法规定,销售额是外币的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节税必要性也愈强。越是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计算应纳税额,越有利于节税。

例如,A纳税人10月9日取得万美元销售额。如果采用当天汇率(假设为1美元=8.70元人民币),则折合人民币为万元;如果采用10月1日汇率(假设1美元=8.5元人民币),则折合成人民币为万元。因此,当税率为30%时,后者比前者节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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