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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应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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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按照现行消费税制度的规定,除部分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外,其他应税消费品基本上是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未来部分消费税税目的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或者零售环节,可以有效缓解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而导致的地方为争夺税源而产生的恶性竞争,但相较于在生产环节课税,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可能带来征管难度加大、税收与税源背离、税率配套调整等改革问题,应加以解决。

(一)税收征管难度加大问题及应对

1.税收征管难度加大问题。

征收环节后移带来的最大难点是税收征管难度显著提高,税款流失风险加大。由于零售商的数量远远多于生产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意味着税源高度分散化,且零售商相对生产商来说规模往往更小、会计核算更不健全、税收法治意识更加淡薄,因此税收监控成本更高,税收征管难度更大。

以成品油消费税为例,在生产环节征收仅涉及全国余家炼油厂,而在零售环节征收将涉及11万多家加油站。征收环节后移带来纳税人数量指数级增长,征管难度急剧上升。与此同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会提高税收的凸显性,加重纳税人的“税痛”感,从而可能诱发税收不遵从行为,增大税款流失的风险。

2.税收征管难度加大问题的应对。

首先,征收环节后移必须配套相关税源管控措施,确保征管可控。为克服零售环节税源分散化、规模小带来的征管困难,必须强化税源管控能力。比如:推广智能税控装置、电子发票和区块链发票,为税源管控装上“千里眼”;搭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为税源管控装上“顺风耳”;推进“金税四期”工程,促进涉税信息的交叉稽核比对;改进税收统计分析技术,及时预警各种纳税疑点和税收风险。

尤其在数字经济背景下,要特别注重发挥网络平台企业的代扣代缴作用,研发自动扣税软件,嵌入平台企业的营运系统,以税收大数据为驱动力,不断提高税收监管的智能化、精准化水平,既保证相关信息的准确传输和及时共享,又保障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的规划,年我国将基本建成“全过程强智控”的税务执法新体系,年将基本建成功能强大的智慧税务。这些将为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创造有利条件。其次,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特点有选择地划定改革范围,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尽量减少对税收征管的不利影响。

第一,从必要性看,由于消费税在价值链的前端征收可以大大降低征收成本、提高税收合规性和征管效率,世界各国的消费税多以在生产环节征收为主,②所以我国消费税改革也应坚持以在生产环节征收为主。

第二,从可行性看,可根据不同消费品的特点选择适当的征收环节。一方面,在零售环节有强制登记制度(如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或税源较集中的消费品,征管可控性较强,较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另一方面,不能跨地区购买、税基流动性较小的消费品(如烟草、成品油)较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而税基流动性较大的消费品较适合在生产环节征收。未来如果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扩大到奢侈性消费行为(如高档娱乐活动),因这些消费行为的税基完全不具备流动性,最适合在零售环节征收。

(二)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及应对

1.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

但规模有限,所以商品的零售地一般就是商品的消费地。但在数字经济时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电子商务的销售范围极大突破了地域限制,跨地区、远距离网上购物现象日益普遍。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年全国网上零售额亿元,其中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9%。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导致跨地区消费普遍化、常态化,使商品消费地和零售地相分离,产生新的税收和税源背离问题。据专家估计,在我国全部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中,超过80%的交易是跨省交易,且各省交易流净额持续扩大,电商销售地区分布呈现“销售极化、消费均化”的特征。

当商品的零售地和消费地不一致时,如何在两地之间划分消费税收入将对地区财力分布产生重大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商务零售商的地区分布极不均衡,东部地区零售额占比高达84.3%,79.1%的互联网平台公司分布在北上广深杭五大城市。这意味着,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将导致东部地区因跨地区消费获得更多税收份额。

2.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的应对。

消费税改革方案的设计应对数字经济下跨地区消费带来的税收和税源背离问题提前做好规划。第一,完善相关跨地区消费的数据统计,掌握跨地区消费的规模、结构和流向,提前研判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可能对地区消费税收入分布带来的影响,为制度设计提供客观依据。

第二,在数字经济发展日益平台化的背景下,利用平台企业完全掌握电商经营者身份信息、交易内容和收入情况的信息优势,加强与电商平台的信息交换,在此基础上,以线上交易的收货地作为消费者所在地,通过建立省际税收清算系统计算并分配归属各地区的税收收入,有助于促进税收收入的地区均衡。例如,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互联网零售商如果向其他州销售商品,即使在该州没有实体店,只要消费者属于该州,也应在该州缴纳消费税。

(三)税率配套调整问题及应对

1.税率配套调整问题。

征收环节后移必须考虑税率的配套调整问题,否则可能会因税基扩大而加重实际税收负担。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意味着其计税依据由消费品的出厂价格改为零售价格。如果改革后名义税率不变,由于消费税的计税基数显著扩大,会加重消费税的实际负担。所以,征收环节后移不仅仅涉及税收征管的变化,还涉及相关税制要素的联动改革。

例如,年我国消费税开征之初,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的税率统一规定为10%,但随着年1月1日起我国陆续将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其饰品消费税的征收由生产环节后移至零售环节,考虑到相关饰品零售价和出厂价的巨大差额,相应把这三者的税率下调到5%。

2.税率配套调整问题的应对。

新一轮消费税改革应借鉴之前的改革经验,根据税基变化情况,相应下调消费税的法定税率,确保税收负担总体上不增加。为此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准备工作:一是汇总各地不同消费品在生产、批发和零售环节的价格信息,分类测算其加价幅度和利润空间,为税率调整提供参考依据;二是根据测算结果合理调整消费税法定税率,并相应修订实体税法。

结语

消费税改革的两大关键点同时也是改革的难点是征收环节后移和增量下划地方。征收环节后移既是增量下划地方的必要前提,也是为了更好体现税收实现地与来源地相一致;而增量下划地方的目的则是在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拓展地方收入来源,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地方财政运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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