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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丨关于三部委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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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消费税制度,维护税制公平统一,年10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三部委发布联合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对电子烟类商品税目和征税对象、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税价格、进出口政策等进行明确。

一、电子烟进出口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

针对电子烟类商品,增设电子烟子目。

1.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2.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3.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具体税则号列及商品名称如下:

二、电子烟类商品适用税率

1.电子烟类商品消费税税率

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消费税税率为11%。

2.电子烟类商品关税税率

(1).项下商品

该税号项下商品,最惠国关税税率为6.5%,普通关税税率为35%,协定关税税率按照现行各协定关税税率执行。

(2).项下商品

该税号项下商品,最惠国关税税率为0%,普通关税税率为35%,协定关税税率按照现行各协定关税税率执行。

三、电子烟类商品监管证件要求

1..项下商品。

该税则号列项下商品,在进出口环节需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监管证件代码“7”)。

2..项下商品。

该税则号列项下商品,目前无监管证件要求。

四、电子烟类商品进出口政策

1.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3.除上述规定外,个人携带或者邮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电子烟消费税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

4.本公告自年11月1日起执行。

来源:天津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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