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已纳税款的扣除
外购已税消费品扣除范围,同税目,同纳税环节
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额高尔夫球杆。
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外购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啤酒生产集团内部企业间用啤酒液连续灌装生产的啤酒。
排除法:没有酒(啤酒、葡萄酒除外)、摩托车、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涂料、电池、航空煤油、溶剂油。
喝酒不开车,啤酒、葡萄酒除外的酒、摩托车、小汽车、游艇、航空煤油、溶剂油、电池。
带表不刷墙,高档手表,涂料。
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高档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成品油;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区别外购生产领用扣除:少了葡萄酒、啤酒。
纳税人用外购、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某卷烟生产企业年5月外购烟丝生产卷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税款为6.5万元,期初尚有库存的外购烟丝2万元(不含税),期末库存烟丝12万元(不含税),该卷烟生产企业当月应纳消费税中可扣除的消费税为12万元。(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当月外购烟丝的买价=6.5÷13%=50万元,生产领用部分买价=2+50-12=40万元,准予扣除的消费税=40×30%=12万元。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纳税义务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某公司从境外进口一批高档化妆品,经海关核定,关税的完税价格为元,进口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15%。计算应纳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25%)/(1-15%)=.76元,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比例税率=.76×15%=.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