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本月起我国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征税对象为电子烟产品,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电子烟产品。
根据相关公告,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取得或经许可使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通过代加工方式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商标的企业缴纳消费税。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而电子烟进口环节纳税人,则是指进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适用税率方面,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税务部门提醒,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务必及时与税务机关确认“电子烟”消费税税种认定情况。在开票时需要注意,税务总局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销售电子烟应选择“电子烟”类编码开具发票。符合公告规定的纳税人,从事生产、批发电子烟业务应按规定填报《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第1步:打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点击右上角“登录”按钮,选择“企业登录”,输入“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密码”“图形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选择实名办税人员并验证,可选择“密码”“短信”或“人脸识别”验证方式登录。
第2步:选择“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选择“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点击填写申报表。
第3步:进入填写表单界面,按实际情况及页面要求填写表单。
第4步:点击申报按钮,确认弹窗信息,进行申报,查看提交的回执说明。
第5步:返回主页,点击“我要查询”→“申报信息查询”,可按条件查询申报信息。
(厦门晚报记者郭舒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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