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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填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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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40号)第十二条规定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3号)相关规定

4、适用期间:自年3月20日起执行

二、适用主体

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纳税人

1、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2、认定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其他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骗取出口退税的

(3)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三、辅导期期间的起止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

2、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告知对其实行辅导期管理,执行起止时间。——电子税务局系统查询

四、辅导期期间进项税额认证抵扣规则

1、交叉稽核比对原则

(1)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结果导出工具》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

(2)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留待下期抵扣

2、进项税额抵扣总结

(1)交叉稽核比对相符后方可抵扣

(2)本期勾选确认发票以及其他需要交叉稽核比对的抵扣凭证,最早下期方可抵扣,一般本期认证,下期抵扣。

(3)其他无须交叉稽核比对的抵扣凭证(农产品收购或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其他抵扣凭证)可在取得当期抵扣;

五、账务处理

1、科目设置: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做到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次月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从待抵扣进项税额转到进项税额

2、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勾选或认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3、次月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注意:首月开具销项税额缴税,认定辅导期第1月,不得抵扣进项税,次月根据经过交叉比对稽核后进项税,进行抵扣进项税。

六、纳税申报-交叉稽核比对原则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和货物运输发票,要在收票当月及时到税务机关认证以及录成清单(磁盘)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根据“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将数据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中“待抵扣进项税额”相关栏次内。

2、发票当月认证下月抵扣,在填表时附表二填:24、25、35栏,在下月时将要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23栏,如果还有当月认证下月抵扣的发票,继续填:24、25、35栏。(主要是针对附表二,其他表不填)

3、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稽核比对结果的当月,按以下要求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并于次月纳税申报期前申报抵扣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附列资料(二):

七、实例讲解

1、案例

某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从业人员8人,年4月1日被认定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辅导期限为3个月,4月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5月领购千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开具销售金额24万元,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该单位增值税税率为13%,单位所在地在市区。

A企业当月增值税相关税金计算如下:

4月份账务处理

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时: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2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当月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次月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做账务处理。

5月份账务处理

根据“稽核结果通知书”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2、实例讲解-纳税申报

年4月申报期,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当月不允许抵扣申报税额,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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