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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使用自制品生产活动的消费税避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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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业使用自制品生产活动的消费税避税

一、分析自制品应缴纳的消费税

在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中,有一种自产自用的形式。所谓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自产自用消费形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很常见,但也是在是否纳税和如何纳税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例如,有的企业把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福利或奖励等形式发给本厂职工,以为不是对外销售,不计入销售额,无须纳税。

按照税法规定,对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前述“用于其他方面”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这里所说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二、利用自制品避税的技巧

在正常销售情况下,销售额等于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而在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下,并没有发生实际的销售,没有实际的销售价格。这就涉及一个问题,那就是销售额如何确定。

自产消费品的征税规定。由于成本是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重要因素,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组成计税价格的高低,影响税额的高低,此产品成本又是通过企业自身的会计核算计算出来的,按照原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很多间接费用、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均要通过一定的分配方法在各步骤的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中分配,因此通过计算就能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只要将自用产品应负担的间接费用少留一部分,而将更多的费用分配给其他产品,就会降低用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从而使计算出来的组成计税价价格缩小,使自用产品应负担的消费税也相应地减少。

案例解析:某摩托车生产企业,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摩托车时共有三种价格,以元的单价销售40辆,以元的单价销售10辆,以元的单价销售5辆。当月以20辆同型号的摩托车与甲企业换取原材料。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摩托车的价格,摩托车消费税税率为10%。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20×10%=(元)。如果该企业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将这20辆摩托车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40+×10+×5)÷(40+10+5)×20×10%=.27(元),节税额约为.73元(-.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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