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炎

注册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

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纳消费税税额的计算 [复制链接]

1#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从量定额(啤酒、黄酒、成品油),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复合计税(卷烟、白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10月15日向某大型商场销售高档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30万元;10月20日向某单位销售普通化妆品一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4.68万元。该化妆品生产企业10月应缴纳的消费税额为:高档化妆品适用消费税税率为15%,普通化妆品不缴纳消费税,应缴纳的消费税额=30×15%=4.5万元。

某啤酒厂年8月销售啤酒吨,每吨出厂价格元。8月应纳消费税税额为:每吨售价在元以下的,适用单位税额元;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元。

年5月,某白酒厂销售白酒吨,当月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额万元。计算该厂当月应纳的消费税。当月应纳消费税=××0.5÷00+×20%=万元。

某厂家生产各种筷子,年3月生产销售高档木筷取得不含税收入10万元,生产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取得不含税收入15万元,生产销售不锈钢筷子取得不含税收入20万元,则该厂家年3月应纳的消费税为0.75万元。消费税税率为5%。

高档木筷和不锈钢筷子不属于应税消费品,只就木制一次性筷子计算缴纳消费税即可。应纳消费税=15×5%=0.75万元。

应纳税额的计算,按组价计算应纳税额。

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组成计税价格。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价=成本+利润+消费税

组价=成本+利润+组价×消费税税率

组价-组价×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组价×(1-消费税税率)=成本+利润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某企业将生产的葡萄酒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元。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葡萄酒适用税率为10%。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1+5%)÷(1-10%)=元

应纳税额=×10%=元

某化妆品厂年5月研发生产一种新型高档化妆品,当月生产20箱作为样品用于市场推广,没有同类售价,已知成本为80万元,已知高档化妆品的成本利润率10%,经税务机关批准,高档化妆品适用的税率为15%,则该批化妆品应纳消费税为15.53万元。

应纳消费税=80×(1+10%)÷(1-15%)×15%=15.53万元

分享 转发
TOP
发新话题 回复该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