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加工收回后的消费税到底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一文说清楚原理,再也不用死记硬背了。
对委托加工收回后的消费税到底该如何处理?
1、在初级会计实务中的教材中有提到“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2、会计分录列示
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的非黄金饰品)。原材料成本为元,支付的加工费为元(不含増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解题详见对比图
解析一:支付加工费和税金时是委托加工业务开始时或之前,从会计分录上可以看,对于连续再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金额很确切的记入进了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而于收回加工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的,直接与加工费一起记入了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为什么会有这个区别呢?
可以从消费税的纳税申报方式中窥见一二,对于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应当填报《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附3《本期代收代缴税额计算表》,如果收回直接销售(这里直接销售是指以受托方申报的价格销售,如果高于受方申报价格销售的不属于收回直接销售)那么委托方无需再次申报缴纳消费税,消费税直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即可。
而对于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需要由委托方再次进行纳税申报,缴纳消费税时可以扣除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所以,这里要把消费税明确的列出来,以便加工完成后的再次销售的消费税纳税申报工作的完成。
另外有一点,这里没有提及,关于收回的消费税,仅是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而并没有说明是记入税金及附加,还是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笔者偏向于记入了税金及附加,税金及附加也是核算消费税的科目。
解析二:收回的借方会计科目的应用,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直至加工完成转入库存商品;而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直接销售的,应当记入库存商品。会计科目是根据产品的状态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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