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治愈白癜风 https://m.39.net/disease/a_5762961.html海关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以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就是关税,关境不同于国境,关境范围要小,比如进出国内的自贸区就相当于跨越关境。贸易性商品称之为货物,非贸易性商品称之为物品,比如: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含推定为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经济一体化使各国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贸易关系不仅反映简单的经济关系,而且成为了一种政治关系。针对进口到我国的原产自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设有六档税率:最惠国税率(WTO成员国、双边贸易协定、原产于境内)、协定税率(区域性贸易协定)、特惠国税率(特殊优惠条款的贸易协定)、普通税率(无协定、产地不明)、关税配额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特殊的原材料、关键零部件、出口特定货物)。
事实上,人们在生活中通过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商品也是要交关税的(网购),只不过有优惠政策。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元;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额;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当然,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可作为代收代缴义务人。
关税是单一环节征收的价外税。关税的完税价格中不包括关税,即在征收关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关税不包括在内。但海关代为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时,其计税依据包括关税在内。也就是说,关税完税价格是计算关税的计税依据,同时也是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及车辆购置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进口非应税消费品的:关税的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增值税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关税的计税依据=关税完税价格,增值税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消费税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因此,关税完税价格影响进口环节各个税种应纳税额的计算,所以准确确定尤为重要。
接下来说一说关税的税收策划准绳:出口货物大部分是不征收关税的,除非是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出口的货物。税法对进出口货物的计税依据(完税价格)的确定、税率的适用规则作了详细的规定(在最后面进行具体介绍),为得就是防止关税收入的少计!所以在税收筹划中一定要以税法规定为准绳,不能超越界线。现主要针对关税的减免规定来为大家介绍:
法定减免项目: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和货样,可免征关税;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可免征关税;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7、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8、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物品。
特定减免项目:1、科教用品---对科研机构和学校,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的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教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2、残疾人专用品---A、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B、对特定的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3、慈善捐赠物资---免征;4、重大技术设备---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暂时免税:暂时进出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出境时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并应当自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向海关办理延期手续: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5、在上述1—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6、货样。7、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8、盛装货物的容器。9、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和滑准税(交的税与进口的价格反向变动)。从价计征时,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从量计征时,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复合计征时,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实行滑准税时,应纳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率。
在关税当中最难啃的骨头就是关税税率的适用与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先说一说六种税率的适用规则和具体税率的适用,学习、工作与此无关的可以略过该内容。
关税税率适用规则:A、暂定税率优先适用于优惠税率或最惠国税率,所以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适用暂定税率;B、当最惠国税率低于或等于协定税率时,协定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协定无规定的,两者从低适用;C、适用协定税率、特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D、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其适用税率的规定执行;E、按照普通税率征税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可以适用最惠国税率;F、对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G、当然还有进境物品税率,按照海关规定的税率表征收进口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注意:对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进口药品,按照货物税率征收关税,不能适用物品的规定税率表。
具体关税税率的适用:进出口货物的,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适用指运地(目的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经海关批准)有多批货物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的,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因纳税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进出口货物关税的,适用违反规定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不再满足未征关税条件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送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该情形有①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②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③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④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⑤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补征和退还进出口货物关税的,按前述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核定关税完税价格:分为一般进口货物、特殊进口货物、出口货物
一般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关键五项
关键一、一般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估价方法,关税完税价格=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键二、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无法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的正常运输成本审查确定;如果进口货物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和3‰确定,保险费=(货价+运费)×3‰
关键三、调整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调增项):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买方佣金)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所谓“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关键四、不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调减项):1、厂房、机械或者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建设、安装、装配、维修或技术援助费用,但是保修费用除外;2、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但取得符合规定的票据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及其他国内税;4、为在境内复制进口货物而支付的费用;5、境内外技术培训及境外考察费用;6、符合条件的利息费用。
关键五、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有四种方法,方法应依次使用,一般不能跨顺序选择,但是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后,可以提出申请,颠倒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和计算价格估价方法的适用次序:首先应使用的是参考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应注意参考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前后各45日以内的价格,否则就没有可比性;其次才使用的是倒扣价格估价方法(减法),以境内的销售价格为基础,扣除境内发生的有关费用;再次使用的是计算价格估价方法(加法),以三项的总和为基础审查确定,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料件成本和加工费用,②向境内销售同等级或同同种类货物通常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③该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最后使用的是合理估价方法,要求不得使用以下价格: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以计算价格估价方法规定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确定关键八项
关键一、运往境外修理的应当以境外修理费和物料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关键二、运往境外加工的,应当以境外加工费、料件费、复运进境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关键三、暂时进境的,按照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的有关规定,审查确定完税价格。
关键四、租赁方式进口的: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利息应当予以计入;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可以选择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相关内容确定完税价格,或者按照海关审查确定的租金总额作为完税价格。
关键五、留购的进口货样等,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关键六、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其监管年限依次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监管年限自货物进口放行之日起计算。由海关监管使用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在监管年限内转让或移作他用需要补税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
关键七、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不存在成交价格的进口货物,由海关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磋商后,按照“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关键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为基础审查确定完税价格(进口软件介质):1、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分列;2、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与所载软件的价值虽未分列,但是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介质本身的价值或者成本的证明文件,或者能提供所载软件价值的证明文件。含有美术、摄影、声音、图像、影视、游戏、电子出版物的介质不适用上述规定。
出口货物关税完税价格确定关键三项
关键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键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离岸价格-单独列明的境外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1+出口关税税率)
不包括:1、出口关税税额(价外税);2、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键三、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且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价格审查确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最后强调再强调要遵守海关的征收管理哦!
关税的征收不适用征管法,关税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除海关特准的外,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申报。关税缴纳时间:纳税人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关税的缴纳时间、纳税地点等规定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相同。关税的延期缴纳:延期条件---发生不可抗力;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经依法提供税款担保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税收征管法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延期纳税,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关税强制执行:1、征收关税滞纳金,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滞纳之日(15日满的次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关税的退还、补征和追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征管法规定3年),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缴款凭证及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退税(海关发现的即时退还):A、已征进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出境的;B、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品质或规格原因,原状退货复运进境,并已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的;C、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的。海关发现少征或漏征税款,应自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征管法规定3年)。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人缴纳税款或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内追征(征管法规定3年、5年、无限期),并加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