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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仍可单独计税,哪些群体受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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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财政部、税务总局28日对外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公告,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同时,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该公告执行至年12月31日。

  
  两部门当天还对外发布多则公告,明确多项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延续实施。

  
  公告明确,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此外,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和远洋船员个人所得税政策至年12月31日。

  
  解读

  
  单独计税、合并计税“二选一”

  
  根据通知,其中两项内容与绝大多数个税纳税人相关。一是延续实施对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予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二是延续实施对符合规定的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纳税。

  
  这意味着,到年底前,个税纳税人仍可根据自己的收入构成等在年终奖合并计税和单独计税之间“二选一”,选择更划算的计税方式。

  
  新一轮个税改革从年起全面实施,主要是将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并按照合并后的综合所得额纳税,统一适用3%-4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其中,针对年终奖,政策作了单独规定。

  
  个税改革前,年终奖一直享受的是“单独计税”的优惠政策。按照改革的新要求,年终奖也必须并入综合所得,“合并计税”。为保证政策平稳顺畅地衔接,当时设置了三年过渡期。过渡期间,纳税人可以在年终奖单独计税和合并计税之间“二选一”。

  
  按照要求,三年过渡期应于年底结束。在过渡期即将结束之际,国务院明确将该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年底。昨日,两部门再次将年终奖个税“二选一”政策延续至年底。

  
  将减轻个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

  
  对广大个税纳税人来说,延续实施该项政策将减轻个税负担,缓解中低收入群体压力。受益最明显的是那些原本单独计税更加划算的纳税人,暂时避免了因合并计税而导致的税负升高。

  
  年终奖单独计税,是将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以得到的数额对照综合所得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举例来说,小刘有年终奖5万元,适用10%一档税率;其他综合所得在减去五险一金、免征额、各项扣除后为10万元,适用10%一档税率。

  
  单独计税时,小刘的年终奖需纳税“5万元×10%-(速算扣除数)=元”,综合所得应纳税“10万元×10%-=元”,两者相加,小刘应纳税元。

  
  如果选择年终奖合并计税,那么需要将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纳税,采用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完成各项扣除后的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年度表)-速算扣除数。

  
  假定小刘的收入和年终奖不变,合并计税情况下,小刘的应纳税综合所得额为5万元+10万元=15万元,适用20%一档税率,小刘应纳税15万元×20%-=元,比单独计税时要多缴税元。

  
  两部门将年终奖个税“二选一”优惠政策期限延长,与小刘同样情况的纳税人仍然可以继续选择单独计税,直到年底。而对那些在过渡期内就已经选择了合并计税的纳税人,如果收入不变,那么未来其个税税负不会有变化。

  
  整合:史明磊

  
  综合新华社、中国证券网、新京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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