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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计税依据及应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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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换投抵”除外),其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平均销售单价x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①对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适用税率

②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纳税的计税依据为自产自用数量。

应纳税额=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③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x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说明:成本利润率是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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