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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啦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延期到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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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税收

优惠政策延期到

年12月31日啦

最近财政部正式发布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执行期限的公告和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分进行了整理。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延期到年12月31日

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继续到年12月31日

有关疫情人员和物品税收政策优惠延续至年12月31日

支持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延长至年12月31日...

具体的政策内容,快看下文来了解吧!

小规模:延期到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注意: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继续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微企业:年12月31日

一、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二、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在税前摊销。

三、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自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五、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六、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七、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下列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

1、新设立的资金账簿

2、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3、在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

4、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

对与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签订上述产权转移书据或应税合同的其他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八、除此之外,还有9个优惠政策,也是延期至年12月31日,此处一一详细介绍,大家请看下表根据需求自行查阅文件:

电影等行业:12月31日

一、从原来的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延长至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电影放映服务,是指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利用专业的电影院放映设备,为观众提供的电影视听服务。

二、对电影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电影行业企业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等企业,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

三、继续到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公告规定应予免征的税费,可抵减纳税人和缴费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税费或予以退还。

疫情人员和物品税收:12月31日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以下政策3月31日到期!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9号)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二、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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