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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二、减免企业所得税
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年第5号)
02
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9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03
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04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优惠时间延长至年12月31日。
财税〔〕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05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06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单独申报延长至年12月31日。
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2号
07
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08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财税〔〕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09
外籍个人优惠
8项补贴汇总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财税〔〕号
10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财税〔〕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1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财税〔〕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2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1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13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年第55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年第18号)
14
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财税〔〕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5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年1月1日起至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16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年第23号)
17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财税〔〕55号
18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
19
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3号、财税〔〕号
20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年第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号)
2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年第14号)
22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年供暖期结束。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38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
23
国家商品储备优惠
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延长至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号
24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一、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二、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25
“十四五”相关税收优惠
一、“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6号)
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1、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3号)
三、“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