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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税行政处理一份非常详尽的骗税税务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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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揭税稽处〔〕41号

揭阳市RT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MA52******):

经我局于年2月18日至年8月22日对你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四、《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策的通知》(财税〔〕39号)

七、适用增值税征税*策的出口货物劳务下列出口货物劳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策,按下列规定及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其他规定征收增值税(以下称增值税征税):

(一)适用范围。

适用增值税征税*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是指:

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财*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的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2号)

五、其他补充规定

(九)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的货物劳务,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财税〔〕39号文件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和第5目规定,适用增值税征税*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号)

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修订)

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者外,任何地区、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教育费附加率。

第六条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按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10号)

第六条 征收对象和标准。对广东省行*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参照现行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8号)

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十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万元但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十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十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3号)

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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