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部、税务总局一连串发布了5个新公告,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优惠,研发加计扣除*策,残保金减免优惠,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以及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优惠等。
一、注意!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变了,2.5%→5%!
大家注意:年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万部分,没有2.5%的优惠了!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号明确:小型微利企业不超过万元的部分,实际税负率从原来的2.5%变成了5%。
公告内容很简单,主要就是明确了两件事:
1、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万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所得税。即:年-年,小型微利企业,不再区分不超万,和万至万部分,实际税负率统一成为了5%。
注:万至万的优惠*策,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13号文件。
2、个体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万部分,年至年,继续在现行优惠基础上,减半征收个税。这个*策是延续,跟年没有什么变化。
另外,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没有变化,还是:从事非限制、禁止行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万,从业人数不超人,以及资产总额不超万。
这个*策打了很多人的脸,包括我,都以为之前会议上是说年小型微利企业不超万部分延续2.5%,然而现实并不是,大家可别弄错了:年小型微利企业都是按25%*20%=5%的实际税负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了。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
除了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户所得税的优惠*策之外,财*部、税务总局还发文明确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策和残保金减免优惠*策。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自年1月起,研发加计扣除比例统一提高至%。
其中,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税前摊销。
三、残保金免征、减征优惠延续至年!
根据财*部公告年第8号,残保金减免优惠延期至年。具体*策为财*部公告年第98号的延续:
1、在职职工不超30人的企业,继续暂免征收残保金。
2、分档减缴*策: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及以上,减按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比例在1%以下的,减按90%缴纳残保金。
四、减半征收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用地土地税*策,延续实施到年底
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这类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减半征收。详情如下:
五、煤炭零进口暂定税率优惠延续至年底
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继续对煤炭实施税率为零的进口暂定税率。
总之,之前一些尚未明确的优惠*策,现在基本都明确了。再说一遍:变化比较大的是小型微利企业不超万部分所得税优惠,由2.5%提高到了5%,大家不要搞错了。
最后,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和学习所用,不作为实际操作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