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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酒和药酒也要按照白酒征税白酒消费税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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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出于对国民身体健康的考量,我国对酒类征收消费税,并通过对不同种类的酒适用差异税率进行市场调控。此前部分地区的配制酒消费税征收存在混乱等问题,部分酒厂为了规避消费税,采用变“白酒”为“配制酒”的方式降低税负,造成了市场乱象,为此国家出台多部规定进行整治。但由于各地税务机关对于规定的解释和理解存在一定差异,导致适用上争议不断。本文就配制酒及药酒消费税的主要争议焦点,系统阐释我国配制酒及药酒消费税适用规定,以飨读者。

配制酒及药酒行业分析

近年来配制酒(又称露酒)得到了快速发展,根据公开数据显示,年国际配制酒市场规模超00亿美元,中国等地成为配制酒赛道的主要市场,同时根据中国酒业协会公布的《年中国酒业经济运行报告》,我国配制酒市场规模不断扩张,随着饮料酒和配制酒标准的落实,以及中国露酒高峰论坛等会议的召开,配制酒行业越来越受到酒业大厂和资本市场的青睐。

药酒在中国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从最初溶药的良剂到现今的百亿规模的产业,期间经历数次波折,国家多次出手对该市场的乱象进行整治。药酒市场逐渐规范的同时,行业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近年来我国药酒长期保持10%以上的增速,年市场规模已突破00亿元。

配制酒及药酒的税率适用争议评析(一)配制酒消费税适用几经更迭

年,我国首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行以来,对于配制酒税率的适用问题始终争议不断,由于9年《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于“其他酒”的规定较为笼统,就“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应当适用其他酒税率还是白酒税率”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也导致了实务中征收混乱的问题,对于部分酒厂通过在白酒中加入果汁、药材等添加物变“白酒”为“配制酒”,以适用较低税率的问题始终无法妥善解决。为打击白酒市场乱象,国家税务总局在《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发布的第三日,即发布了《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5号,下称“15号文”),对于市场上常见酒类的分类进行划分,并纳入对应的税目中。次日国税总局又发布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添加物”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及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有力打击了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但同时严格的要求也导致部分正常经营配制酒的厂家被“伤及无辜”。

然而由于各地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较大差异,存在“同酒不同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7年发布了《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7)》(国税发〔7〕84号)明确“对企业以白酒和酒精为酒基,加入果汁、香料、色素、药材、补品、糖、调料等配制或泡制的酒,不再按“其他酒”子目中的“复制酒”征税,一律按照酒基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基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所有以白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厂家“无一幸免”。同时年5月,财*部、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策的通知》(财税[]84号,以下简称“84号文”),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计税办法调整为复合计税办法,即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计算办法,配制酒厂家税负进一步上升。

年,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正式发布,其延续了84号文的规定。于同年发布的还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一同发布的《饮料酒分类》(以下简称“饮料酒标准”),其将酒分为发酵酒、蒸馏酒及配制酒三大类,并对每种酒类进行了更为细致和准确的定义。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配制酒消费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以下简称“5号公告”)中采纳了该标准的相关规定,对配制酒税率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重新将符合食药监标准的配制酒划分为“其他酒”的分类中。进入年后,配制酒得到广泛年轻人的喜爱,市场规模不断扩张,其不再作为补充市场低端价格的存在。随着配制酒认定标准更加科学、税率的适用更为严谨,配制酒重新得到了部分酒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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