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消息一出
不少小伙伴都拿出了计算器
开始计算自己钱包里的钱
是多了还是少了
今天
小编就来跟小伙伴算一算
这次个税改革
到底对咱有啥影响
9月10日,大连市税务局召开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动员部署会,对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实施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根据全国人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新税法过渡期,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执行每月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并适用新税率表,以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新税率表(以下简称“过渡期*策”)。
新税法实施的三个阶段
1
年10月1日之前为过渡期*策准备阶段。
2
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策执行以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以下简称“新税制”)实施准备阶段。
3
年1月1日起为新税制全面实施阶段。
“钱包”啥时候开始变?
●10月份开始取得的工资薪金,纳税人可以按照元/月减除费用标准和新税率计算税额,到手的工资额会发生变化。10月1日起执行元的费用减除标准(俗称起征点),指的是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实际发放工资时适用元的新标准。也就是说,扣缴单位10月1日后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按照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和新税率表计算个税,10月1日之前向纳税人发放的工资薪金,仍然按照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和旧税率表计算个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照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同时适用新的税率表计算税额。
●11月份是扣缴义务人按过渡期*策进行纳税申报的首个征期。按照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工资计算税款后,应于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也就是说,扣缴单位10月份发放的工资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在11月份申报期内办理扣缴申报。
●年1月份起新税制全面实施,届时扣缴税额又会发生变化,到手的工资额自然也会改变。
举几个栗子
高女士是有着15年教龄的中学老师,她初步算了一下,按照原来元的扣除标准,她每个月要纳个税元,10月份实行元的扣除标准,她每个月将会少纳税元,明年1月加上附加扣除的话,基本不用纳税了。
公司职员陈先生现在的收入是元,按原来规定扣完元和三险一金后,纳税额元;10月份按新法扣除元和三险一金后,纳税额是元,一下子省了元,这令他感到很知足,他说,目前的房贷每个月元左右,还有孩子的教育支出,他期待明年新法实施后,税负能再低一些。
-差别很大吗?
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尽管从表面上看,个税免征额从元提高到元幅度不大,但是一个纳税人实际上能够降低多少税额,不仅要看免征额,还要看税率结构。
本次个税调整后,低档税率的级距获得明显扩大。以前最低一级3%的税率为不超过元,调整后为不超过元;以前10%的税率为元~元,调整为元~元……这种级距扩大体现3%、10%、20%三档较低税率上,缩小了25%税率级距,也就是说不仅是低收入者,就是在大城市里有房有车、月入2-3万元的“中产”也能从变化中获益。
个税改革的大方向在哪里?
个税是涉及面最广的税种之一,关系到每个人的钱袋子。老百姓能否减轻税负,尤其是中低收入者能否获得实惠,关系到本轮个税改革的成败。大连市委*校经济学教研部副主任、经济学博士郑雪梅教授认为,提高起征点,不仅使个税税负降低的效果立竿见影,同时也体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的积极态度。
在本轮个税改革中,真正回应公众痛点的,在于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制度。郑雪梅教授认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靠全面深化改革来完成,而财税体制改革是这一轮全面深化改革的排头兵。近期我国重点推进六大税种改革,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保税、房地产税、个人所得税。其中,个税改革的大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她看来,我国个税制度一直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其主要缺陷是不同所得项目之间税负不尽平衡,不能很好地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而且基本费用扣除标准自年以来一直没有调整。很多国家如日本、新加坡等都实行的是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对于综合征收的部分,把所有收入进行加总制定统一的税率,而分类的部分则单独制定税率,同时引入家庭赡养人口、教育、按揭贷款等因素差别扣除,这样有利于调节收入分配和体现社会公平。新加坡还把赡养父母、扶助残障兄弟姐妹的成本、进修费、向慈善机构捐款的费用都作为扣除项,体现了国家鼓励赡养父母、扶助残障家人、加强自我教育提升、爱心捐助等良好行为的导向。郑雪梅表示,时下,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构成了中国社会民生话题的核心。此次新税法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几乎涵盖了这四大领域,既体现了税收的调节功能和社会公平,又体现了国家鼓励的导向。
文字:程丽华、大观新闻大连日报记者巴家伟
编辑:苏昕
校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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