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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个税汇算清缴,有变3月1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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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汇算清缴新变化

1.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今年最大变化)

:这条规定利好同时有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以有一个选择的机会,只要不重复申报减除,怎么划算怎么选。

2.新增无需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符合年度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3.新增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4.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年度汇算期结束后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

5.新增对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6.新增预约办税服务:需要在3月1日至3月15日间办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纳税人,可在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预约。3月16日以后,无需预约即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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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20问

 Q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自行纳税申报情形、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及申报资料是什么?

 A: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十二条其他事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年第62号)第一条、第四条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依照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九条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规定: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Q2:纳税人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A: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八条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规定: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附件2、3),如需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的,还应按规定一并填报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专项附加扣除、税收优惠材料等年度汇算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策解读规定: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比如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留存期限为自年7月1日至年6月30日。

Q3: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有哪些典型情形?

A: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三条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年度汇算: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纳税年度内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超过元的。

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纳税年度内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年度汇算。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策解读规定: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预缴税额大于纳税年度应纳税额,就可以依法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纳税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

Q4: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A: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九条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规定:

按照方便就近原则,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

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单位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的,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为方便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申报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策解读规定:“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受理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受理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年度汇算期内,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纳税人李先生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主要收入来源地即一个纳税年度内向纳税人累计发放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且取得境外所得的,也可以选择向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年度汇算期内,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是年度汇算结束后,为便于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公告》进一步明确税务部门将为尚未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主管税务机关。

Q5:税务机关针对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会推出哪些服务?

 A: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十一条年度汇算服务规定:

税务机关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提示提醒服务,并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纳税缴费服务平台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积极回应纳税人诉求。

年度汇算开始前,纳税人可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看自己的综合所得和纳税情况,核对银行卡、专项附加扣除涉及人员身份信息等基础资料,为年度汇算做好准备。

为合理有序引导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主管税务机关将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办理。同时,税务部门推出预约办理服务,有年度汇算初期(3月1日至3月15日)办理需求的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2月16日后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上述时间段中的任意一天办理。3月16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无需预约,可以随时办理年度汇算。

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可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策解读规定:

一是提供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服务。为给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我们今年推出了年度汇算初期预约办税功能,通过预约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凡在今年3月1日-15日期间有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年度汇算,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办理体验。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办税只限于3月1日至15日,高峰期过后,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期内随时可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进一步巩固“首违不罚”制度。《公告》明确继续实行年度汇算“首违不罚”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三是明确年度汇算期结束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年度汇算结束后,将按规则给未按时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确定一个主管税务机关。有关规则与《公告》第九条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确定规则基本一致。这一做法,便于纳税人后续办理年度汇算时找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提供涉税服务管理。

Q6: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退税?

A: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十条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规定:(一)办理退税

纳税人申请年度汇算退税,应当提供其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税务机关按规定审核后,在按本公告第九条确定的受理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即年度汇算地),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就地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未提供本人有效银行账户,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有误的,税务机关将通知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按要求更正后依法办理退税。

为方便办理退税,综合所得全年收入额不超过6万元且已预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可选择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供的简易申报功能,便捷办理年度汇算退税。

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年及以前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未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年及以前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依法申请退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策解读规定:“《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办理退税。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纳税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提供简易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纳税人对预填服务中的数据有疑问的,也可以选择标准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

Q7: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来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A: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第六条办理方式规定: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下同。以下简称单位)代为办理。

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含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下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

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其纳税年度内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年度汇算的,单位不得代办。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纳税人与受托人需签订授权书。

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年度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办理更正申报,也可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号)*策解读规定:《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年度汇算期内(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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