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主要给大家聊一下视同销售,包括视同销售的一些基础概念,会计处理,以及汇算清缴中“视同销售”业务调整填报等内容,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什么是视同销售?简单来理解的话,就是你在会计上不算是销售,但是在税务上需要算作销售。比如,一个企业把产品赠给了客户,会计上是将成本结转费用,但是税务上是认为企业将产品“卖”给了客户,只是豁免了客户的债权而已。
如果拆解税务局的认定逻辑的话,你可以将上述的赠送行为这样理解:企业将产品销售给客户,然后将应收的货款赠送给客户。然后你会发现,一个简单的赠送行为,不仅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还涉及个人所得的申报缴纳。
视同销售简直是一个“天才”般的存在,其目的主要是要堵住一些企业变相逃税的漏洞,但它实际上并不会给企业直接代开现金流入,企业却需要缴纳不少税款,处理不当还容易产生一些涉税风险。
实务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等多个税种,都存在视同销售的概念。限于篇幅,本文主要跟大家聊的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主要包括:
增值税上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确定,按以下顺序进行:
基本就是,自己销售的产品,取近期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来确定,如果产品不是自己的销售的,就取竞争对手近期同类商品的平均价格来确定,如果前面说的两个都不行,那么就按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
这里有人可能对于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搞不大清楚,我们也顺便简单说一下。
一件商品从工厂到顾客,中间会有很多个环节,每个环节购买方都需要按税率缴纳税款,销售方代收。为了避免重复征税,每个环节的购买方实际上并未用于消费而是继续生产流通,那么税务局就会将垫付的税款进行“退还”(抵扣)。
如上图所示,批发商垫付的50*13%的税款可以抵扣,超市垫付的80*13%的税款也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最终的负担者是消费者:*13%,其中工厂代收50*13%,批发商代收(80-50)*13%,超市代收(-80)*13%。
也就是说,如果是“最终消费者”要负担这个增值税的,实操中如果在商品流通的最终端抵扣了增值税,就需要进项税转出。
简单来说,就是商品退出了流通环节,进入了消费环节,这个时候进项税就需要转出。那为什么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也会视同销售呢?
其主要原因在于自产和委托加工会让商品升值,如果不视同销售,就会有漏洞,导致少交增值税。
至于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转出,则可以参照下图进行记忆:
记忆方法就是:除了外部买进来到内部的不得抵扣之外,其余的都是视同销售。
二、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函[]号等规定,企业所得税种的视同销售主要包括:
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销售额,除了另有规定的之外,一般按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来确定。
三、税会差异
有些时候,由于会计上和税务上收入确认处理不同,会导致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常见的税会差异情况总结如下:
注: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但是进项税需要转出。
四、会计处理及填报分析
在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会计处理时,需要按会计准则进行判断,来确认会计处理时是否需要确认收入。一般主要有两种方法:
1、统一法
当发生业务的时候,按货物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按税法相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种情况下,会计上与税务上没有差异。
2、分离法
当业务发生的时候,按税法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直接结转成本,差生税会差异,进行纳税调整。
不同的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会计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我们简单用案例的方式说一下常见的:
订阅解锁TA的全部专属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