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口环节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直接按照“进口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1、从价计征/p>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2、复合计征:
组成计税价格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3、从量计征:
无须组价,直接按照进口数量计税。
二、不同情形下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确定:
1、自产自用(“自产自用组价”)、委托加工(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计算公式:
先用同类消费品平均销售价格;
没有的,用“自产自用组价”: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进口应税消费品(“进口组价”)
直接用“进口组价”:从价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复合计征: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三、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记住第四类不允许扣除,有口诀好记忆):
(1)外购下列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④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外购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⑥外购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⑦外购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⑧以外购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
⑨从葡萄酒生产企业购进、进口葡萄酒连续生产应税葡萄酒。
(2)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和消费税税率计算扣除。
其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买价以“倒挤”的方式计算出来: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按照期初、当期收回和期末库存的已纳税款计算扣除。
四、下列税目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不允许扣除:
①酒类(葡萄酒允许扣除);②金银铂钻首饰(生产环节外购珠宝玉石的消费税不可扣除,跨环节不可抵扣);③高档手表;④小汽车;⑤摩托车;⑥游艇;⑦电池;⑧涂料。口诀:二车一艇,旧(酒)表土(涂)电。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允许扣除的已纳税款的范围与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允许扣除范围大致相同,不含葡萄酒。
(3)购入应税消费品的抵扣*策仅限于生产环节,不可以跨环节抵扣。批发、零售环节不可以抵扣生产环节已纳的消费税。
例如,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首饰,由于其征税环节变为零售环节,则委托加工收回环节已纳的消费税,不允许跨环节在零售环节计算时扣除。
五、消费税的出口退税*策
(1)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免税,并退税(以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为依据)。
(2)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免税但不退税,因为生产出来没有交税就出口了。
(3)一般性商贸企:委托代理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地点:
(1)机构所在地: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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