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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新增值税起征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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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更新

3%→1%税率延长一年!

年3月23日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

一、《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表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年最新最全税率表(5月1日更新)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3%。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9%: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3%→1%!起征点10万→15万!

年增值税优惠最新*策,全了!

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优惠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

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策,执行期限延长至年12月31日。

其中,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种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年1月1日至3月31日,纳税人提供5项收入免征增值税。

◆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生活服务

◆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

其中,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需要注意的是,免税收入对应的进项税也不能抵扣哦

3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留抵退税

自年1月1日至3月31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部门确定。

4捐赠免征增值税

优惠时间:年1月1日至3月31日

5电影放映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时间: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6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时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7动漫企业增值税优惠*策

优惠时间: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8涉农贷款有关的增值税优惠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中国邮*储蓄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企业集团内无偿借款免征增值税

自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10供热企业增值税优惠*策

自年1月1日至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起征点10万→15万

自自年4月1日至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也就是说,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全额按1%纳税。

使用新申报表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有哪些变化?

新启用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主要变化有三个方面:

一是在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增加第39栏至第41栏“附加税费”栏次,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二是将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3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拆分为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和第23b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并将表名调整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其中第23a栏专门用于填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情况,第23b栏填报原第23栏内容;

三是增加《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五)》(附加税费情况表)。

其中涉及到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容的变化主要是——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将按照规定本期应当作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的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的第23a栏“异常凭证转出进项税额”。对于前期已经作过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转出处理,解除异常凭证或经税务机关核实允许继续抵扣的,且纳税人重新确认用于抵扣的进项税额,在本栏次填入负数。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的月(季)销售额的口径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策。

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是否都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其他个人以预收款形式收取租金和到期一次性收取租金,均属于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新办、注销、停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或是申请停业登记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销售额均按照45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为保险、证券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能否享受小微免征增值税的*策?增值税的免税标准是否月销售额一并调整为不超过15万元(按季纳税45万元)?

答:由保险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按规定代征增值税的保险、证券代理人属于按期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策。

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是差额扣除前还是扣除后的销售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5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因此,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指差额扣除后的销售额。

在同一预缴地有多个项目的建筑业纳税人总销售额以什么为标准?

答:同一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辖区内有多个项目的,按照所有项目当月总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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