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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新政提醒增值税税率降低后,财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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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善增值税制度,减轻市场主体税负,激发市场活力,3月2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将增值税税率由17%、11%、6%调整为16%、10%、6%。4月4日,关于税率调整的文件《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正式下发,5月1号起执行,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一下近期关于税率调整的热点问题。

1问:征收率5%跟3%调整了吗?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文件,没有涉及到征收率和预征率的调整,比如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满足简易计税方法条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年5月1日后征收率还是5%。

2问:年5月1日之后取得的5月1日之前开具的税率为17%、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认证吗?

答:最近网络疯传:一般纳税人企业四月底一定要将所有进项发票认证,新*五月一日后无法抵扣,同时四月底确保发票不要开错,五月一日后新开票系统中无法开具红字发票。

这是误导。首先,能否抵扣不会因为税率的调整而变化,而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是自开具发票之日起日,而不是必须在年5月1日之前认证完毕。

同时,五月一日之后不能开具红票没有任何依据。

所以,广大会计人们不要担心发票不能认证或在五月一日之后无法开具红票。

3问:年5月1日后对原税率发票红冲后重新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应按照原税率开具。

4问:年5月1日后前开具免税的农产品普票,7月20日才取得,是否仍然按扣除率11%扣除?

答:应按照原规定进行扣除。即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11%填入附表二第6栏,如果满足加计扣除再按票面上注明的金额*2%填入附表二第8a栏。

5问:税率调整后,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的规定:

“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

上述规定以外的出口退税率目前文件未作调整。例如: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货物,仍适用15%的出口退税率。

6问:税率调整后,出口退税方面有什么特殊规定吗?

答: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32号)的规定:

“五、外贸企业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

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举个例子:A企业为外贸企业,年2月3日购进一批货物,当时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若A企业于年7月4日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仍适用17%的出口退税率;若A企业于年8月4日才将该批货物出口,则该批货物适用16%的出口退税率。

7问:税率调整后,税控设备是否需要升级才能开具新税率发票?

答:届时将会进行升级。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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