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央视财经
9月7日,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纳税人在年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元/月执行的有关*策问题。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自年1月1日起实施,而减除费用(通常称为“起征点”)提高至每月元等部分减税*策从年10月1日起先行实施,意在尽早释放改革红利。
10月1日起个税“起征点”提高至元,缴纳个税怎么算?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年10月1日至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先行依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缴纳税款。
两部门《通知》对先行实施元“起征点”进行了具体规定。对纳税人在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元/月执行,并按照新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怎么理解这个规定?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分析出其中的双重减税:“两部门发布文件明确了年第四季度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是新税法在执行层面贯彻落实的第一步。该*策的关键点在于:
一是由原每月元的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了每月元;
二是适用新的税率表,由于新的税率表拉大了中低收入的税率级距,意味着同样一笔收入按原税率表适用更高税率的,现适用新税率表之后可能降低了税率。
这两项*策通过加大扣除、降低税率,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看看最新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意税率表里有一栏“速算扣除数”。速算扣除数是指为解决超额累进税率分级计算税额的复杂技术问题,而预先计算出的一个数据。
个人所得税是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何根据这个税率表计算自己应缴个税呢?其实,在8月31日,财*部副部长程丽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已经“手把手”教大家怎么算了:“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此次改革的减税效果,我在这里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假如某个纳税人的月工薪收入是1元,每月可以先扣除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再扣除三险一金、企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等现有的扣除项目,还可以扣除此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如果不考虑我们此前的现有的扣除项目和这次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仅考虑一项,即基本减除费用来计算,按照现行税法,每个月需要交税元,计算的公式,即1元的收入,扣除起征点块钱,之后乘以适用的税率,适用的税率是25%,减去速算扣除数块钱,最后应交税元。这是现行税法算出来。
按照修改后的税法计算,只需要交税块钱,计算公式是月收入1元扣除这次提高起征点块钱,之后乘以对应的税率10%,减去速算扣除数,即块钱,最后是块钱。现行税法和修改后的税法计算交税比较以后,每月少交税元,税负减轻58%。如果再考虑其他扣除项目,以及这次新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那么税负还会进一步减轻。”
李旭红强调,10月1日起,不但“起征点”提高给个人带来减税,低档税率的扩围也带给中低收入人群直观的减税效果。新个税法扩大了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元提至元),原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原税率为20%的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至元的部分),以及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至元的部分)的税率降为10%。原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全月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元至2元的部分)的税率降为20%。
子女教育、房贷利息等专项附加扣除何时实施,能否明显起到减税效果?
根据新个税法,在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明确现行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继续执行的同时,增加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备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