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客户端记者胡舒彤
时值年末,一些阶段性税收*策即将到期。11月29日,记者根据省税务局发布的*策,对今年12月31日即将到期的税收*策作了分类梳理,供参考。
增值税类
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87号)
年10月1日~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39号)
年4月1日~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疫情防控部分税费优惠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4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3号)
年3月1日~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电影等行业税费优惠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5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财*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策的通知》(财税〔〕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限额扣减
《财*部税务总局退役*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21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7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注意:纳税人在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所得税类
全年一次性奖金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9号)规定的,在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在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的,参照上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规定执行;年1月1日之后的*策另行明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股票期权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在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5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5号)、《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的通知》(财税〔〕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上述规定计算纳税。
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策另行明确。
外籍个人津补贴专项附加扣除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54号)和《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自年1月1日起,外籍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津补贴免税优惠*策,应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抵扣税额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策的通知》(财税〔〕55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和财税〔〕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策。
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财税〔〕13号和财税〔〕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策。
财税〔〕55号的规定为:(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污染防治低税率
《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策问题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年第60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产和行为税类
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策的通知》(财税〔〕14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六税两费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策的通知》(财税〔〕13号)、《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资源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2号)和《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27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规定的优惠*策。
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2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部分国家储备商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77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公共交通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策的通知》(财税〔〕11号)
年1月1日~年12月31日,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次梳理的税收*策可能并不完整,纳税人在进行具体税务处理时,请注意核实,谨防遗漏。
责编:杨志莹
审核:李震
总监:万*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