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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和其他优惠政策可叠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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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已享受其他优惠*策的纳税人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A: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财*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举个例子来说,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编发:河南税务新媒体

责编:徐方言聂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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