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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需不需要缴纳个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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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时间以来,很多个体户都认为,因为个体户数量众多、规模小,税务局无暇顾及个体户,所以个体户可以不记账,不报税。尽管税务机关多次强调,但很多个体户仍然认为自己是小本生意,根本不需要记账报税。今天再次强调:个体户除了需要记账,还是需要交税的,尤其是个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有这样的条款: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所以法律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项目需要每个月申报,并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按月申报同按年的五级累进税率计算并不矛盾,因为每个月份都可以按累计的应纳税所得和税率表对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到年底就是12个月(全年)的累计数了。当然当月计算的应纳税额要扣除本月之前累计已缴数,才是当月实际应缴税额。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包括: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那么,个体户怎么缴纳个税?

根据《关于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减除费用按照元/月执行,前三季度减除费用按照元/月执行。(二)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用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分别计算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和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其中应纳前三季度税额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和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应纳第四季度税额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以下称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和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的权重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

1.月(季)度预缴税款的计算

本期应缴税额=累计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累计应纳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

应纳10月1日以前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10月1日以后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

2.年度汇算清缴税款的计算

汇缴应补退税额=全年应纳税额-累计已缴税额

全年应纳税额=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应纳第四季度税额

应纳前三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前规定的速算扣除数)×前三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第四季度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规定的税率-税法修改后规定的速算扣除数)×第四季度实际经营月份数÷全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最后,我们看一下个体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策。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其中,关于个体户部分,公告明确:

1、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策。

2、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年5月1日至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3、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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