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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讨论如何修复疫情对经济的重创,为时尚早。先谈两件箭在弦上的急事:一是个税的综合计征、汇算清缴改革,二是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LPR转换。两件事都原定于马上三月份全面启动,都涉及千家万户切身经济利益,都是繁琐主义、云山雾罩,都是舆论公告严重不足、绝大多数当事人对此一无所知。当前疫情极端场景及发展进程尚难逆料,是否如期按计划推动以上两端事项要慎之又慎。少启事端,可免忙中添乱。
一
汇算清缴宜缓行
去年开始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新税法,要义不是减税,而是“综合计征、汇算清缴”。所谓“综合计征”,是要将居民的工资薪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作为计税基础。所谓“汇算清缴”,是要合并去年的应税所得,在今年3月1日至6月30日搞出个和美国一样的纳税季,对纳税人去年的全部收入进行综合个税清缴。虽然理论上可能出现个税退还的情形,但更大的可能性,是纳税人各项收入加总后,跳升适用了更高档次的边际税率,纳税人因此需要一次性补缴可观的税款。
二季度是否一定要如期实施该项改革,非常值得商榷。众所周知,我国许多大资产所有者较少缴纳个税,其个人收入主要来自税率较低的资本所得,个人支出则多以机构运营成本方式列支。个税改革不仅没有针对造成我国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这一重要缺陷拿出解决方案,反而进一步将税收压力施加在劳动要素上。
该*策精准指向的人群,是收入水平较高、来源渠道多元化的知识阶层,是他们在获取劳务报酬、稿酬、特许使用费收入。知识阶层部分掌握社会话语权,目前内外复杂环境下,率先加重这部分人群的税负,非明智之举。
去年11月3日,笔者曾撰写《汇算清缴可否缓行?》一文,建议暂缓推进该事项。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暂定两年内对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或年度补税金额较低的纳税人,免除汇算清缴义务”。当局意识到清缴之不妥,让人欣慰。但原本岁入12万以下的人群基本无需补税,甚至可能获得个税返还;这种情况下,声明免除该群体事实上并不存在的清缴补税义务,有避重就轻之嫌。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年,面对财*减收压力,推出新的大规模减税降费*策难度很大。这种情况下,财税*策的目标,应是尽量保证各阶层的税收负担都不出现新的增加。灾疫之年,不必因补税,去激化与特定社会阶层的矛盾。可参照此前对于一次性奖金推迟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的做法,将综合计征、汇算清缴改革推迟到年。
二
利率转换宜简化让利
去年12月28日,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原则上在今年3月1日至8月31日,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由此前贷款基准利率转换为LPR(第30号文)。定价基准利率转换,涉及数十万亿存量贷款,数千万份信贷合同。贷款合同类型林林总总,藏着魔*的细节,即便是专业人士,理解起来也费时耗力。
在此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为例,对照欧美正在实施的基准利率转换,大致描述可能面临的问题。
(一)转换时间太过仓促
欧美市场对LIBOR的诟病由来已久,并较早开始酝酿相关利率事宜。年11月,美联储牵头设立替代基准利率委员会(ARRC),拟用“有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替代LIBOR。按计划,LIBOR将于年末停止使用。由LIBOR向SOFR的转换,前后将经历数年;围绕具体细节,监管和市场做了大量研究,并反复沟通交流各类方案。
反观我国,年10月25日推出LPR,直到去年8月,才大力推动其使用。LPR自身的缺陷在此不赘述。从去年底30号文提出存量贷款定价利率转换,到拟于今年三月实施,期间仅数月。贷款人甚至商业银行都对执行细节知之甚少,都在等进一步详细通知。笔者妄断,运动式的利率转换即便顺利,也将是以部分市场主体利益损失为代价。
(二)何为公平值得商榷
30号文给房贷借款人两个选择,要么选择固定利率,要么选择浮动利率还款。鉴于利率下行趋势,预计多数贷款人会选择浮动利率合同,一年一调整,以享受利率下行的好处。文件要求,利率转换前后贷款人负担不变。具体方法是在去年12月LPR同期利率基础上加若干BP,使之等于目前合同的实际执行利率;该“加点”将在贷款存续期内长期锁定。
原来利率多少,转换后还是多少——未必就是公平。须知历年房地产调控*策变动,导致房贷合同利率约定方式差异很大。如,有的是基准利率打8折,有的是1.2倍。相应改成LPR加点,固然对当期没有影响,但随着LPR自身的变化,问题会复杂化。
举个例子:甲乙两人,由于是否首套房等原因,贷款利率不同;甲是5%;乙是4%(8折)。假定参照LPR为4%,那么,甲的新贷款公式是LPR+1%;乙的新贷款公式是LPR+0。1%和0,将长期固定。未来若LPR下行,出现零利率,按照贷款公式,甲的利息负担为1%,而乙则为0。该状况显然与原有合同有很大差别。因为如果按照原来的折扣率差异方式处理,无论8折还是1.2倍,只要基数为零,甲乙两人都是零利息负担。
以上极端场景揭示了一个简单算术原理,即:由乘法打折、改为LPR加点,会改变贷款人之间的利息负担格局。民不患寡而患不均,目前利率转换方式,会导致这种不均。
(三)降低利息负担才是真招
货币金融*策必然也是收入分配*策。基准利率打折,还是LPR加点,都只是个形式,关键要看形式背后,居民利息负担到底是加重还是减轻。30号文要求转换前后利率水平不变,这一*策目标,显然是非常非常充分考虑了商业银行利益之后的决定。年10月至今四年多,人民银行一直没有调整五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货币*策不断要求降低社会融资成本,贷款人利息负担也应降低。不能因为房地产调控,让此前购房贷款人都来原罪。
涉及数千万家庭、数亿人口、数十万亿资产、数年乃至数十年期限的重大利益调整,不是几个聪明人、一纸文件就能搞定的。应本着尊重历史合同、尊重客观现实的态度,优化利率转换方案。方法可以多种多样,但原则是:贷款人总体利息负担要下降,贷款人之间相对利率负担格局要维持不变。
三
结语
灾疫之年,凡事让三尺,宜简不宜繁。要杜绝那些无助于经济恢复、有损于社会稳定的事项,哪怕这些事项是以改革的名义。三月份,运气好的话,国家可能刚刚从疫情中走出来。这时,忙不迭地要人民清缴那些原以为去年已经完结的个税,折腾那些履约已久的陈年房贷合同,难免会怂恿社会的怨气戾气。
眼下受疫情冲击最严重的是居民消费。如果一季度消费接近零增长,GDP增速可能只在3%左右。延期汇算清缴可避免二季度一次性补税带来的未知冲击,稳定中高收入阶层收入;按特定方式转换利率,能将部分财富从金融部门转移到居民部门。二者多少都有利于年内消费的恢复。虽规模有限,也是聊胜于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