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船舶,按规定的税目的税额依法征收的一种税。
一、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
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税法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税目
车船税的税目分为6大类,包括乘用车、商用车、挂车、其他车辆、摩托车和船舶。
(一)乘用车为核定载客人数包括驾驶员在内不超过9人的车辆。
(二)商用车包括客车和货车,其中客车为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上的车辆(包括电车),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车速﹤50公里/小时)和低速载货汽车(车速﹤70公里/小时)等。
(三)挂车
(四)其他车辆包括专用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包括拖拉机和电动自行车)。
(五)摩托车
(六)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游艇。
四、税率
(一)幅度定额税率:车船税釆用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
(二)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
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车船税法》的规定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税目税额表P
五、计税依据
六、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年基准税额
(二)购置的新车船应纳税额的计算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日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额=使用年基准税额/12×应税月数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临时性入境、上道、将报废等车辆:当年应缴=计税单位/12*应纳税月份数(按交强险日期)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减免的车辆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3.滞纳金:每天0.05%
七、税收优惠
(一)免征车船税
1.捕捞、养殖渔船、拖拉机。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船舶。
5.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6.对使用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包括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车船税;
7.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8.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9.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二)其他优惠
1.对节约能源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乘用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6升以下(含1.6升)的燃用汽油、柴油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
(2)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减半征收车船税的节约能源商用车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获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燃用天然气、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双然料铜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
(2)燃用汽油、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应符合标准。
2.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八、车船税征收管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二)纳税地点
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1)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2)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3)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三)纳税申报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1.机动车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以及保费发票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2.已完税或者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4.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5.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以前年度已经提供前款所列资料信息的,可以不再提供。
6.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四)其他管理规定
1.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车船税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有关信息等方面,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车船税的征收管理。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查后办理相关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时,应当同时报送明细的税款和滞纳金扣缴报告。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具体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3.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